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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导意见》),现将2023年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注册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住宅企业。

二、工作安排

(一)申报时间。

首批申请时间为2023年4月5日至5月31日,区县推荐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12:00前。

第二批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区县推荐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12:00前。

(二)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

提交时间:2023年4月5日-2023年4月30日

1、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在2023年再次申请认定前办理更名手续。如未提前办理更名手续,将无法再申请认定。在线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2、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后发生更名的,将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办理更名手续(流程及申请详情见附件1)材料)。

三、申请条件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时,企业必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转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起核心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

(三)对公司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实际经营期限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占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同期满足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境内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公司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证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 申报信息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申请企业参照《科学技术部关于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事项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企业认定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打印并签字,加盖公章)。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在线打印并签字、加盖公章)。

3、依法设立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登记文件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反映技术水平、参与标准制定等的知识产权证书及证明材料全文)、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接受或完成的项目须附有验收或结题报告)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总体情况及转化形式及应用成果)、研发组织与管理(总体情况及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详细说明)等相关材料。

5、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生产批准文件、认证认可及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的描述材料,包括在职、兼职、临时员工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职务等。

7. 申请企业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年限不满三年的,下同)研发费用,且金额较高- 上一财年的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特别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有研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八、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证的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件)。

今年申报中,上述7、8、9中提到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2020年、2021年、2022年,“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是指2022年。

5. 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进入企业申请窗口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提交材料。 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县)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份(专项审核报告或核查报告须有防伪识别码和新加盖的可通过行业网站查询的原件)。提交的批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企业属于国家级开发区范围的,须向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区县初审。 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核、中介机构条件。 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四)区县推荐。 对初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受理申请材料的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推荐信(附件3),并提交推荐信及企业申请材料纸质件及时送交市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市科技局,地址:渝北区兴基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联系电话:,67300549)。

(五)组织审查。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信息后,将及时组织专家采用集中网上评审方式进行评审。

(六)现场检查。 对于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按照一定比例筛选、随机抽查企业名单,并进行现场检查。

(七)认证、备案。 通过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的企业,立即按规定办理认证报告手续。

六、注意事项

(一)企业负责选择并确认出具申请材料中专项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将被视为无效),提交的信息中必须包含中介机构。 对于中介机构盖章的《承诺书》,企业可向颁发该中介机构专业资格证书的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工作指引》规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2、当年承担认证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全年月平均从业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且全年月平均从业人数超过20.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和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

(二)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总目录参考模板》(附件4),将申请材料一一整理、装订,并按照总目录编制页码。 所需证明材料应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相对应。 原则上能够证明相关事项即可。 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

企业准备、装订申请材料,请联系当地科技行政部门,享受免费指导和服务。

(三)涉密企业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解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申请材料一经提交,恕不退还。 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纸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一致,或者仅有网上或纸质材料的,视为无效。

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后,可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科技企业管理系统”中填写科技企业入库信息,以便及时享受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企业。

(五)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严禁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将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社会其他领域共享信用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六)申报事宜咨询。 建议企业向当地科技行政部门咨询。 咨询电话见(附件5)。 各区、县认定工作人员应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咨询。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要求

2、《科学技术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认证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3、2023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信

4.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总目录参考模板

5.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织架构信息表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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