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
第六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可以根据商标管理的需要,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七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属争议;
(二)该商标已实际使用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四)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商标注册证》;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和销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和质量;
(五)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广告;
(六)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消费者协会、行政行业协会或者有关部门协商,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
对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取消申请人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取消申请人资格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 最终审查决定将在三十天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或者因特殊原因有效期届满后三个月内,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展,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规定办理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予以公告。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并备案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