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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首次提出网络小贷进行政策支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月26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此前的管理措施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门槛有所提高。 并首次提出网络小额贷款政策。 支持,措施已于10月1日实施。

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不接受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根据《办法》,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在本市注册、住所,管理规范,资信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超过3000万元。 根据上海2008年颁布的《本市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发起人的门槛是净资产5000万元,连续三年盈利1500万元。

此外,注册资本的要求也有所提高。 新设机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主要为众创空间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注册资本可适当减少至1亿元人民币)。 相比之下,银监会发布的《试点指导意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注册资金必须全额缴纳并存入财务室的专用账户。 根据《办法》,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清,不得用贷款资金或委托资金投资入股由其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为上海设立网络小额贷款提供政策支持。

《办法》指出,主要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大型互联网服务公司发起设立的公司,以及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的公司引进先进小额信贷技术的,可从其持股中获得股份。 将在比例、公司名称等方面给予进一步支持,但对其贷款“小额分散”方面的监管要求应相应提高。

网络小额贷款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相比之下,他们只能在特定管辖范围内开展线下业务。 万达集团和携程网均宣布获得上海网络小额贷款牌照。 今年1月,万达集团CEO王健林在香港亚洲金融论坛上透露,上海自贸区向万达颁发了全国首张网络小额贷款牌照。

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贷款限额限制,大额订单模式宣告结束。 网贷平台正在寻求小贷、私募等牌照,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 《办法》的出台也将吸引更多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办法》,市推进组将优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推荐经营合规、资信良好的村镇银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转型为村镇银行。

在支持的同时,上海还严格监管小额贷款。 《办法》指出,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本质上,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企业经营困难、贷款本息回收困难等因素,小贷行业正在经历“非常困难的时期”。 根据央行发布的2016年第三季度统计数据报告。 截至2016年9月末,上海共有小额贷款机构122家,从业人员1604人,实收资本186.3亿元,贷款余额195.8亿元。 所有数据均较上季度有所下降。 同为直辖市的重庆小额贷款余额继续位居全国前两名。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上海出台了《办法》,虽然提高了准入门槛,但实际上是有意支持小额贷款企业发展。

办法全文附后: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9 月 23 日

上海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指导意见》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要求

试点工作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 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点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机构数量和布局结构,努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试点工作坚持“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有力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我市“三农”作出贡献。农民”、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 提供金融服务。

2. 准入资格及操作要求

(一)入学资格

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不接受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在本市注册、住所,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利润总额3000元。 一万多元。

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清,不得用贷款资金或者他人委托资金投资股票。 试点期间,新设立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主要为众创空间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1亿元人民币) 。 支持运作规范、运作良好、需要补充资本金的增资扩股。

应当有合理的股权结构。 单一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合计不得超过80%,与主发起人无关的普通发起人不得少于两名,单一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主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主要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大型互联网服务公司发起设立的,以及引进先进小额信贷技术的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的;持股比例、公司名称等方面将给予进一步支持,但对其贷款“小额分散”方面的监管要求应相应提高。

申请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财务知识和经验。

(二)操作要求

1、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金、捐赠资金以及向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资金。 借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2、资金使用情况

经营范围为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经营。 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向区内“三农”、科技创新、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努力做大做强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范围。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按照市场化运作,放宽贷款利率上限,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具体浮动幅度将根据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3、风险控制

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承担风险。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制定健全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检查,防范信用风险。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充分覆盖风险。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 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披露。 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县政府报送融资信息,并对融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区监管要求以及人民银行数据报送和查询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业务信息系统,并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应遵守中国征信制度的规定。

三、工作机制和审批程序

(一)工作机制

健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上海市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市推进小组)。 成员单位有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化工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

市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是协调试点工作; 二是批准试点地区; 三是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是指导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是本市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 除承担全市推进组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是:一是受理区试点申请; 二是审议试点申请等事项; 三是开展年度分类评价。 ; 四是督促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试点的区县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是选择辖区内试点对象,预审设立申请; 二是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对“三农”、科技创新、小微企业服务进行评价。 三是承担试点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二)审批程序

一、区试点申请及审批

拟开展试点的区、县政府应当向市金融办提出试点申请。 试点申请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背景介绍。 包括区域经济金融与“三农”、科技创新与小微企业; 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负责试点申请初审、日常监管、服务评价、风险处置等具体部门; 符合相关条件并有意向申请的主发起人的基本信息; 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试点步骤和工作安排; 其他需要澄清的问题。

(三)风险处置承诺。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负责处理违规、违规经营造成的不稳定因素,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市金融办审核园区试点申请后,报市推进小组审批。 经市推进组批准试点的区县政府应筛选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有意向的主要发起人,并报市推进组。

二、试点申请及审批

经试点区县政府筛选的主要发起人应向所在地区县政府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申请。 内容包括组织形式、拟定名称、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经营范围等。

(二)公司设立方案。 内容包括设立步骤和时间表; 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起草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股东基本情况。 主发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详细情况及相关资料。 企业法人投资者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符合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 自然人投资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简历、投资资金来源证明,并符合无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要求。 条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其他社会组织必须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四)责任承诺书。 股东承诺自愿出资购买股份,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自觉遵守国家、本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

(五)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投资者及关联方情况、公司设立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证明。

(八)发出《企业名称初步核准通知书》。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经预审后可提供。

区、县政府自收到主承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试点区县政府将预审通过的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送市推进小组。 市推进小组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市金融办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工商注册

申请人凭市金融办的批准文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相关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上海银监局和上海银监局。

4、变更及其他事项

本市范围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设立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和问题处理

(一)监督管理

除市推进组、市推进组各成员单位、各试点区县政府分别履行相关职责外,各区县政府应明确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管理等具体职能部门。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相关交易和遵守本办法、公司章程等要求的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并牵头进行现场检查; 定期接收财务、运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推进组汇报; 每季度向市推广小组汇报运营情况等基本情况; 每年对经营绩效、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推进小组。

(二)风险处理

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

3、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拒绝、阻碍有关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相关情况的;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支持措施

试点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

市金融办会同上海银监局等机构对试点区县开展政策宣传和试点培训。

对于经营合规、资信良好的,市推进组将优先向银监部门推​​荐,并按照相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6.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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