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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违法事实

一些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霍尔果斯等税收洼地注册了公司,但没有实际业务人员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工作。 由于缺乏实质性经营,税务局做出了相应的税收调整。 税务处理决定如下所示。 而且,最近热门的海南地区也对自由贸易港鼓励的工业企业实质性经营规定了相关条件。 不仅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资产均在自由贸易港内,还要求企业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具有与生产经营功能相适应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

但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模式下税收处理决策中税收调整和滞纳金的合法性持保留态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稽查办[2020]242号

深圳市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我局对贵公司2015年1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生产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贵公司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 违法事实

(一)贵公司在新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设立全资控股公司霍尔果斯XXX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XXX公司”)。 贵公司与霍尔果斯XXX公司均为XXX控股集团成员公司,并经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授权经营广告相关业务,即有权发布预-在XXX控股集团旗下所有影院播放广告、位置广告等。 营销活动。

2015年至2017年,贵公司报告营业总收入38,710,886.29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48,695.77元。 同期,霍尔果斯XXX公司申报营业总收入796,402,729.76元。 自霍尔果斯XXX公司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霍尔果斯、喀什两个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所得税减免税额合计92,427,105.25元,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

贵公司与霍尔果斯XXX公司从事同一业务,且两家公司的业务也由XXX控股集团整合营销部完成。 霍尔果斯XXX公司注册财务人员仅有两名。 霍尔果斯市无实际业务人员日常从事主要业务相关工作。 其业务运营主要由集团其他人员执行。 经两公司共同客户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联合调查,确认贵公司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将其收入、利润转移给霍尔果斯XXX公司。

综上,贵公司利用霍尔果斯XXX公司转移收入、利润,少计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确定贵公司应纳税额,并确定霍尔果斯XXX公司2015年度收入总额至2017年调整为661,540,755.15元。 贵公司2015年至2017年调整后营业收入合计700,251,641.44元。

(二)贵公司及霍尔果斯XXX公司账目混乱,存在成本费用与收入不直接关联、不匹配的问题,账务审计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008)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30号),你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处理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规定[2008]30号)第八条,贵公司2015年至2017年企业所得税总额为52,470,177.34元,其中2015年22,943,316.11元,2016年21,120,600.36元,2017年8,406,260.87元,并收取滞纳金依法。

上述应交税费合计52,470,177.34元。 请贵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并按规定进行相关会计调整。 贵公司可通过银行和税务网络、银联卡支付方式或税务服务部门提供的其他方式缴纳上述税费和滞纳金。 如果您通过银行和税务网络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则税款和滞纳金应存入您的账户。 公司已签署《委托扣款协议》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税务服务部门扣款。逾期未缴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如贵公司与我局发生税务纠纷,须先按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金额作出之日起60年内完成全额缴纳或相应担保经税务机关确认。 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附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若干意见》精神现将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简称《目录》)免征企业所得税)自首次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首次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取得的首次收入。

二、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三、对于难以确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根据情况作出认定。与其他相关材料的结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应纳税额:

(四)虽设立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信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造成账务审计困难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基础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能够正确计算(验证),但成本费用总额不能正确计算(验证);

(二)成本费用总额能够正确计算(核实),但收入总额不能正确计算(核实)的;

(三)能够通过合理方法计算、估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总额。

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当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1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工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 所谓实质性经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符合实质性经营的不得享受优惠待遇。

5、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类工业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工业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惠企业的通知》 《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税政策》(财税[2020]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税务(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在自由贸易港注册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在自由贸易港设立的分支机构、非居民企业在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机构、场所。

2.在自由贸易港注册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且未在自由贸易港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资产等均在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它属于自由贸易港。 港口实质性运营。

仅在自由贸易港注册,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资产等不在自由贸易港的居民企业,其实质经营不在自由贸易港,不享受优惠自贸港企业所得税政策。 。

三、在自由贸易港注册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在自由贸易港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分支。 管理和控制是自由贸易港的实质性运作。

四、在自由贸易港外注册的居民企业在自由贸易港设立分支机构,非居民企业在自由贸易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机构、场所应当有生产、经营活动。与生产经营功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属于自由贸易港内的实质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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