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资)不需要在报纸上公告,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减资)需要办理公告手续。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规定如下:
1、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三、公司实收资本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 公司应当自缴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相关证明和情况说明公司的债务偿还或债务担保。
5、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股东大会作出增加、减少资本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时,减资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一)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债务清偿或者担保。 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首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办理增资或减资登记手续。 增资和减资自注册之日起生效。
七、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追加资本认缴的出资额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新股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股东认购的规定办理。设立股份公司分别为设立出资和缴纳股份。 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须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