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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指引序言

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指引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9年新年贺词中强调的“要把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让企业安心经营”的重要指示和总方针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小微企业减税优惠措施,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形成积极预期,提高政策知名度,增强企业活力。纳税人和付款人的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收集了小微企业普惠信息。 减免税相关优惠政策按照“政策要点”、“政策依据”、“实施时间”、“享受主体”、“享受条件”五个方面一一梳理,方便纳税人查询学习使用符合自身需要的政策。 税收优惠。

本指南政策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指南》为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应用税收政策提供政策参考。 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的依据,税务机关不得作为税收征管执法的依据。 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更新和完善指南内容。

2019年2月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1、增值税

【政策要点】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若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则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

2、如果征收增值税差额,则以差额后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单独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以及服务和无形资产销售额,不再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4.定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作为纳税期限。 一旦选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 (作者注:什么时候选择没有明确规定)

5、转移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含“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试点)可以选择在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如果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收增值税征管问题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前已预缴税款的),您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返回。

七、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销售房地产,应当按照纳税期限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增值税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销售房地产。 《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等现行政策法规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房地产的,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征管和减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执行时间处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且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若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则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额总额超过10万元,但当期扣除房地产销售额后不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作者注:要注意出售房产的特殊性。)

2、企业所得税

(一)普惠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注:本质是计算范围内的企业细分,100万元以下按5%,100万元至300万元按1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税降费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A型)》等表格及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执行时间处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题】

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超过5000万元。 (作者注:1+3条件)

2、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

3、所谓员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4、经营活动在年中开业或者终止的,以实际经营期间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经过审核的催收公司和认可的催收公司均可享受。

六、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报告期末本年度情况判断。 其中,资产总额和员工人数指标按照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公式计算,并按期末季度平均值计算本报告期所属期间;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报告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作者注:按季度计算平均值,并累加季度平均值)

七、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于年中预缴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微利企业按照截至本报告期末的累计情况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各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8.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4月、7月、10月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普惠性收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小型微利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申报自下一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调整后,当年不再变更。

九、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期末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必须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10、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汇算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二)创业投资公司税收政策

【政策要点】

1.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的,投资当年可按投资额的70%扣除股权持有期限为2年。 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2、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可按该初创科技投资金额的70%扣除企业对法人合伙企业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不足当年扣除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对初创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可扣除。 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分享的营业收入不足当年扣除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税务关于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019〕 13)。

【执行时间处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题】

风险投资公司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并接受审核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接受投资时,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30%;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三)接受投资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四)接受投资时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成立并实施审计、征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且不是所投资初创科技企业的发起人;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的规定或《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按照上述规定完成登记、规范运作;

(三)投资后2年内,被投资初创科技企业持有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所投资的初创科技企业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转让其他股东的现有股权。

四、施行日前2年内进行的投资,施行后2年内完成投资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政策的通知》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均可适用。 《(财税[2018]55号)》(财税[2018]55号)。

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投资,投资完成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及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财税[2018]否55即可适用。 规定的税收政策。

6、2019年1月1日前两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完成投资满两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及财税[2018]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55号文件规定,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七、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应当收集、保存相关信息备查。

3.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1.天使投资人通过股权投资直接投资初创科技企业两年及以上的,可按投资金额的70%在转让初创科技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 当期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取得初创科技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2、个人天使投资人投资多家初创科技公司的,对于已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公司,若个人天使投资人未扣除投资额的70%,自该日起36日内注销和清算的日期。 个人天使投资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公司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内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税务关于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019〕 13)。

【执行时间处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题】

天使投资个人

【享受条件】

1、个人天使投资人应符合相关条件。

2、初创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并接受审核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接受投资时,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30%;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三)接受投资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四)接受投资时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的比例不低于2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所投资的初创科技企业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转让其他股东的现有股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的投资,投资完成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可适用财税[2018]55号。 2018年]55号文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已完成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财税[2018]规定的,可申请] 55号。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

(二)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公司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在个人合伙人所得税中扣除对初创型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合伙企业风险投资的份额。 投资企业分享的营业收入; 本年度不足扣除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税务关于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019〕 13)。

【执行时间处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题】

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公司个人合伙人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并接受审核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接受投资时,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30%;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三)接受投资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四)接受投资时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公司应符合相关条件。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所投资的初创科技企业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转让其他股东的现有股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的投资,投资完成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可适用财税[2018]55号。 2018年]55号文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已完成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财税[2018]规定的,可申请] 55号。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

4、资源税

【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按50%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政策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处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资源税

【享受条件】

1.凡缴纳资源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本政策。

2.纳税人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免税金额,通过资源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5.耕地占用税

【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按50%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政策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处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题】

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凡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本政策。

2.纳税人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耕地占用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6. 房产税

【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按50%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房产税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政策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处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题】

缴纳房产税(不含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不含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可享受本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免税金额,通过房产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7.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政策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处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享受本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免税金额,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8. 印花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按50%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印花税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政策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处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印花税

【享受条件】

1.凡缴纳印花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本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免税金额,通过印花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9.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按50%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政策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处理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题】

Small-scale VAT taxpayers paying 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

【Enjoyment Conditions】

1. Small-scale VAT taxpayers who pay 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 can enjoy this policy.

2. Judge by yourself whether you meet the preferential conditions and calculate the tax exemption amount by yourself, and enjoy tax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hrough 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 declaration.

10. Education surcharge and local education surcharge

【Policy Points】

Educational surcharges and local education surcharges are levied at a reduced rate of 50% for small-scale VAT taxpayers. Small-scale VAT taxpayers who already enjoy other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education surcharges and local education surcharg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can enjoy the preferential policies in a superimposed manner.

【Policy Basis】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clusive Tax Reduction and Reduction Policies for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Caishui [2019] No. 13), "Chongqing Municipal Finance Bureau and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Chongqing Municipal Taxation Bureau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clusive Tax Reduction and Reduction Policies for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Notice of the Policy” (Yu Finance and Taxation [2019] No. 12).

【execution time】

January 1, 2019 to December 31, 2021

【Enjoy the subject】

Small-scale VAT taxpayers

【Enjoyment Conditions】

Small-scale VAT taxpayers who pay education surcharges and local education surcharges can enjoy the benefits during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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