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工商注册

新设子公司如何选择注册地点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案件

北京A公司主要从事智能汽车制造,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 是高新技术企业,对高端人才需求量大。 由于盈利能力良好,公司决定扩大业务规模,成立新子公司。 优化税务成本是A公司发展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那么新设立的子公司应如何选择合适的注册地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

1.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一)区域划分

优惠区域主要包括广东省横琴新区、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二)折扣内容

税率优惠: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解释

01

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本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

02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设有机构的,仅对其位于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3

既符合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条件可以同时享受; 其中,满足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选择最优惠的税率; 50%的优惠涉及经常性减免税的,按照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4

这三大区域优惠政策既有共性,也有独特之处。 A公司可以根据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准确选址。

01

广东省横琴新区

横琴地处大湾区核心,辐射华南地区,是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 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范围相对较窄。 “高新技术产业”章节明确列出了“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同时扩充了内容。 经营延伸由“注册在横琴”变为“研发、生产、经营在横琴”,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要求更高。 A公司智能汽车制造是横琴重点鼓励产业。 加上成熟的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支持以及澳门合作支持,A公司拓展沿海市场优势明显。

02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新技术产业”项明确列出了“汽车电子控制、电动制动等系统以及汽车智能产品研发和制造”。 A公司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03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虽然范围较窄,但其对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商务服务业的优惠措施有鲜明特色,特别是对跨境电商的支持。 ——边境电商。 税收优惠是显着的。 如果A公司在此设立子公司,可以考虑利用其跨境电商发展优势,创新企业发展形式,拓展跨境业务。

2、粤港澳大湾区

(一)区域划分

由香港、澳门和广东省九个城市组成: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肇庆、江门、惠州。

(二)折扣内容

个人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珠三角城市 对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补贴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解释

粤港澳大湾区主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高科技人才。 A公司可考虑在该地区设立新的研发子公司,充分利用大湾区的人才优势,创新智能汽车技术,实现智能制造升级。

01

享受珠三角九市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01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来港计划(人才、专业人士、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居民、外籍人士或在国外取得长期居留的归国留学人员和华侨。

02

在珠三角九市工作并依法纳税。

0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入选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获得广东省“优秀人才广东卡”、外国人工作许可(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具有国家、省、省级人才资格。 本市认定的其他海外高层次人才; 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受聘于省重点发展产业和重点领域的技术骨干优秀创业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确定的其他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02

粤港澳大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着眼于解决高端人才引进中的个人税收痛点。 具体要求按照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海外高端人才目录(2021年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21年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前者重点关注中央、省市各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及人选,后者则重点关注行业和工种。 两者之间有重叠,也有差异。

3.海南自由贸易港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 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正式实施,将总体方案中的税收安排上升为法律,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一)区域划分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范围覆盖海南全岛。

(二)折扣内容

01

企业所得税优惠:

01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经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2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现代服务、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03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包括自建、自行开发)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并在计算应付金额时一次性付清费用。 届时扣除所得税,不再每年计算折旧和摊销; 新购置(包括自建、自行开发)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02

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实际个人所得税负担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这里的个人收入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综合收入(包括工资、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营业收入、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收入。

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

(三)解释

01

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工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前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版)》版)”。

现行目录“制造”一章明确列出“16.新能源汽车制造”。 A 公司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

02

实质性经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的管理和控制。

2022年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海南自由贸易港》(2022年第5号)(以下简称“补充公告”)进一步细化了“实质性经营”的要求。

01

2022年9月15日,《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高端短期人才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022年版人才名单”)发布,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高端短期人才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原办法,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可享受15%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急需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其所在企业或单位还须参照《补充公告》中“实质性经营”的详细要求。

02

对“生产经营”、“人员”、“账户”等要素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03

增加否定性条款,明确指出两种不属于实质性经营的情况。

04

规定了后续监管要求,明确《补充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03

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只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包括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的三级分支机构) )。 以下分支机构)纳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判断,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

04

国内外企业想要进入海南市场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在当地新设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二是在海南设立新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 另一种是将现有业务重组为在海南新设立的公司,企业可以根据集团架构和业务需要,考虑对企业重组业务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处理,以达到递延所得税的效果。

05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双15%”优惠税率,加上相关产业的开放政策和优惠的进出口政策,使得A公司在海南设立子公司具有突出的优势。

4、西部开发区

(一)区域划分

西部大开发的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陆地区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参照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折扣内容

01

税率优惠: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西部开发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版)》规定的工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60%以上的工业项目。

(三)解释

01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版)》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出新增鼓励类产业。 其中,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青海省的鼓励产业目录均包含“5G、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建设运营”等内容。 结合我国人工智能制造布局的高地因素,A公司若考虑落户重庆、成都、西安,可享受西部开发区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02

鼓励类工业企业除了满足主营业务和收入占比60%以上两个条件外,还需要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01

审核征收企业的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范围。 目录的具体内容可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最新版目录。

02

2020年12月31日前,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设定为70%。 自2021年1月1日起,该比例降低至60%。

因此,A公司设立子公司时,只需满足60%的营收比例即可,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在报告季度预付款时可以享受它。

03

本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如果企业同时符合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的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哪一项优惠政策。

04

本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可与税基优惠或税额优惠同时享受,如免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优惠等。

5、新疆地区

(一)区域划分

该优惠区域主要覆盖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贫困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边境县市。 其中喀什、霍尔果斯有特殊规定。

(二)折扣内容

01

“困难地区两年两免,三年减半”: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新疆困难地区新建属于《重点鼓励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新疆困难地区企业(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期间,应纳税额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减半征税。

02

“喀什、霍尔果斯五免”: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特区新开办企业,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首次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五年内缴纳所得税。

(三)解释

01

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 其中,首次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取得的首次收入。 《目录》的“36.人工智能”中专门列出了“智能交通、智能汽车”。 A公司主营业务类型属于本地区重点鼓励范围,可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难以确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将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与其他相关材料进行鉴定。 申请享受本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02

这两种折扣适用于不同地区和优惠方式:第一种适用于新疆困难地区,优惠方式为“两年免费,三年半优惠”; 第二项优惠仅适用于新疆霍尔果斯、喀什地区,优惠方式为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03

享受本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在新疆困难地区以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特区注册并实质性经营。 这里所指的实质性经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当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的管理和控制。

结论:各地区特色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区位选择提供了多种可能。 A公司从事的智能汽车制造行业属于五大区域产业目录中重点鼓励类产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同等优惠税率条件下,各地区的地理优势也是选址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对于A公司来说,如果在西部设立子公司的运营成本较低,在横琴设立子公司将具有拓展沿海市场的优势。 在前海地区设立子公司,可以利用其跨境电商发展优势。 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可考虑设立新的研发子公司,吸引高端人才。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未来发展方向,在充分了解各税区优惠政策和适用情况的前提下,做出科学合理的区位选择,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本文由私人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高级副经理王琪、陕西分行私人银行客户经理李凌云、上海分行财富顾问陈小英调研整理总部法律和税务团队。 它仅用于支持法律和税务服务。 不构成建行私人银行的法律、税务咨询意见或建议。

附:政策依据

1.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包括《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1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其中《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2021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包括《目录》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2021年版)》

2、粤港澳大湾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关于继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

3.海南自由贸易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短期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工业企业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第5号)

4、西部开发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务公告2020年第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西部地区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14号)

5、新疆喀什、霍尔果斯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新设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21]42号)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