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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规定有哪些?你知道吗?

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以募集资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实收资本是指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公司符合规定的,按首次注册登记;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初始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证明。 。

第七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并由验资机构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贡献。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必须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名义、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财产担保财产等方式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更高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开发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继续筹集。 火灾责任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全额缴纳; 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全额支付。

黄代亿发九源科新物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公司成立。 付全款; 根据该计划,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分享。 以货币投资的,货币投资应当全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错误时间缴纳出资。 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必须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申请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股团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募集资金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及认购金额。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的实收资本、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 若以货币投资,须写明股东或发起人的投资时间、投资金额、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和账号; 以非货币形式投资的,应当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投资所有权的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认购追加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认购新股。 按照本款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须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减少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缴足出资和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和相应的实收资本。

第十七条 依照公司法规定,非法人企业改制为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转增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股票增加资本时,必须依法办理。

原非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值,并由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的认缴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认缴数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方式发生变化的,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并由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变更前后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 以货币投资的,应当写明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开户银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投资账户名称和账号; 以实物出资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以财产作价出资的,股东转让的程序说明产权及评估情况; 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划转金额及公司执行情况。 基准日、财务报表调整后,留存公积金不低于转股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转股前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实际情况,转股后股东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的情况以及股东、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资本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交付资金。 该人支付差额。 原投资中包含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 公司的实收资本应当重新验资,并出具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实收资本涉嫌虚假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要求其提交验资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证书。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并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管理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拒不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注册资本、投资期限变更登记。 公司逾期未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成立后两年内,包括投资性公司成立后五年内,公司股东、发起人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后,股东、发起人撤回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注销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恢复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登记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6月14日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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