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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售电公司三大主体的准入条件及主体条件汇总

随着电改9号文件的出台,各省也纷纷出台电力市场政策。 小编总结了各省三大实体的准入条件。 首先我们来看看各省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

山东

1、法律主体。 售电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并为实收资本。

(一)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之间,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的售电业务;

(二)资产​​总额1亿元人民币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三)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不含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售电量不受限制。

3、经营场所及设备要求。 拥有与售电应用业务规模、业务范围和电力市场技术支撑系统需求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 可以满足报价、信息提交、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参与市场交易的功能。 具有开展电源管理服务的技术能力。

4、专业条件。 拥有专业人员10名以上,掌握电力系统基础技术和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综合节能、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能力,并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3人以上的职业经理人。

5.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安徽

(一)资产要求

资产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具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总资产的20%。

资产总额=2000万元,年可从事售电量≤6亿千瓦时。

2000万元和2亿元,其售电量没有限制。

(二)从业人员

拥有专业人员10名以上,掌握电力系统基础技术和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力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并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3人以上的职业经理人。

(三)经营场所和设备必须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撑系统所需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报价、信息报送、合同要求签约、参与市场交易的客户服务。 和其他功能。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作出信用承诺、诚实守信等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供电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并有更多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营销、财务人员。 拥有高级职称的职业经理人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职业经理人5人。

3、生产操作、技术、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5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4、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配备安全监察人员。

5、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和维护人员。 负责对外委托合格安装(修、试)队伍的监督管理。

6、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现场设备和人员。

7.承诺履行普遍电力社会服务和供电保障义务。

重庆

(一)售电公司进入直接交易市场的条件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华中能源监管局、市物价局的指导意见》执行按照《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的通知》(渝发改能[2016]45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进入直接交易市场的售电公司可以代表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也可以组织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型工业用电用户进行“捆绑”参与直接交易。

甘肃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1亿元人民币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2亿元以上的,售电量不受限制。

(三)实践者。 拥有专业人员10名以上,掌握电力系统基础技术和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力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并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高级职称1人以上、中级职称3人以上的职业经理人。

(四)营业场所及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电力市场技术支撑系统所需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用于参与市场交易。

(五)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有承担风险的能力; 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财务、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符合信用评级要求,未列入黑名单。

(六)申请配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按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和供电业务许可证。

河北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1亿元人民币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2亿元以上的,售电量不受限制。

(三)实践者。 拥有专业人员10名以上,掌握电力系统基础技术和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力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并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高级职称1人以上、中级职称3人以上的职业经理人。

(四)营业场所及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电力市场技术支撑系统所需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用于参与市场交易。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福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之间,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2亿元以上的,不受限制售电; 具有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三)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营业场所,以及了解电力系统基本技术和经济特点的相关专业人员。 请参阅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

4.具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经营许可证(供电类)。

黑龙江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1亿元人民币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2亿元以上的,售电量不受限制。

(三)实践者。 拥有专业人员10名以上,掌握电力系统基础技术和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力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并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高级职称1人以上、中级职称3人以上的职业经理人。

(四)营业场所及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电力市场技术支撑系统所需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用于参与市场交易。

(五)信用要求。 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吉林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之间,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2亿元以上的,不受限制售电; 具有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三)有一定数量了解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点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有与申请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营业场所,并具有用户管理、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撑系统能够满足参与市场的报表信息提交、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人员、设备的具体数量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财务、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符合信用评级要求,未被列入黑名单。

5、具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经营许可证(供电类)。

6、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江苏

1、工商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工商登记注册,从事销售、配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1亿元人民币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2亿元以上的,售电量不受限制。 具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营业场所。 独立售电公司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与售电规模和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撑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报价订单、信息提交、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参与市场交易的服务等功能。 。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配电服务范围、需要相适应、符合配电网运营要求的设施、设备和运维队伍。配电标准和规范。

4、经营资质。 具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取得电力经营许可证(供电类)。

5、专业人士。 独立售电公司应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电力技术人员,掌握电力系统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风险管理等能力,其中至少有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3人,非兼职电力职业经理人。

具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配备生产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均具有5年以上输电工作经验,分配和转换; 专门从事配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有20人,其中高级职称至少2人,中级职称5人,非兼职专业电力管理人员。

6.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作出信用承诺。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必须主动承诺履行普遍电力服务和保障供电服务义务,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承诺履行其他售电公司无法履行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

广西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资产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资产总额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1亿元至2亿元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2亿元以上的,售电量不受限制。

(三)实践者。 拥有专业人员10名以上,掌握电力系统基础技术和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力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并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高级职称1人以上、中级职称3人以上的职业经理人。

(四)营业场所及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电力市场技术支撑系统所需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用于参与市场交易。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并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需求、典型负荷曲线等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上网服务,并按规定缴纳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按照规定披露、提供信息,获取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情况(如事故、供电严重短缺等)下,按照调度机构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实施有序用电管理,配合错峰避峰; (六)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业务区域限制,可以在本省(国内)多个供电业务区域内售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重庆

(一)售电公司进入直接交易市场的条件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华中能源监管局、市物价局的指导意见》执行按照《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的通知》(渝发改能[2016]45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进入直接交易市场的售电公司可以代表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也可以组织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型工业用电用户进行“捆绑”参与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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