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工商注册

转租行为人不是产权所有人的纳税义务人?

1、转租行为

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赁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

2. 中央政府的规定

(一)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税由产权人缴纳。”

(二)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地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三)转租人不是房产税纳税人

由于暂行条例仅规定业主是房产税的纳税人,而转租行为人并非房产所有人,因此,转租行为人无需就转租取得的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 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也无权要求转租人缴纳房产税。

3、各地看法不一

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转租行为人取得的转租收入无需缴纳房产税,出租人可借此避税。

《暂行条例》规定转租行为人不是纳税人,但这可能导致纳税人通过某些安排避税。 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对此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

(一)关于缴纳房产税的看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第三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房产转租人应当按照其租金收入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二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房屋,其租金收入转承租人取得的财产税应按缴纳租金后的余额计算。”

山东地税和吉林地税都认为,如果转租不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可能会借此避税。 因此,他们要求转租人按差额缴纳房产税,以堵住这个“漏洞”。

(二)持不缴纳房产税观点的

《云南省税务局通知》(云水四字[1987]14号)第六条规定:“已缴纳房产税的房产,承租人转租给他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再缴纳”。财产税。”

《广东省地税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规定:“根据房产税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以下单位缴纳:据此,单位和个人转租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经向深圳12366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企业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因为房产税由业主缴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不征收房产税”关于租赁房产然后转租的行为。”

《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皖地税[2006]146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为房屋租赁税的纳税人。产业。如果出租的房屋重新出租,则不对转租人征收房产税。”

《海南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转租收入免征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299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房产税由业主缴纳。承租人租赁房产后转租的,由于转租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者,因此转租人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第三条规定:“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从转售房屋中获得的……”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35号)规定:“经研究,苏地税发[1999]087号1 第一条(第四款)“房产转租的,转租人应当按照转租收入与承租人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的规定不再执行。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财产仍按照原规定缴纳相关地方税。”

《江西省地税局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免征房产税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95号)规定:“房产税由业主缴纳,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屋,需进一步征税。” 转租收入无需缴纳财产税。”

《湖北省地税局关于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地税发[2008]97号)规定:“房产税是财产税,与流转税不同。根据规定,房产税应按房产税征收。” 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是纳税人。 如果业主或托管人已根据租赁房产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承租人是否有必要将租赁房产转租并收取比原来更高的租金? 关于对租金差额征收房产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自文件印发之日(2008年5月6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不再对转租征收税款。”

云南、广东、浙江、安徽、海南、大连、江苏、江西、湖北等省地税局均已发文,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认定转租代理人不属于房产税纳税人,对转租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征收财产税。

4. 作者的观点

综上所述,中央和大部分地方认为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但这确实给了纳税人进行税收安排的机会。 谁对谁错? 让数字说明一切。

案件:

A公司拥有一栋位于市中心的办公楼,分别出租给30名客户。 年租金1000万元。 A公司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5.5万元,房产税120万元。 考虑其他税费影响,共缴纳税费175.5万元。

A公司听说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为了减轻税负,A公司拟将其拥有的办公楼以80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B公司(老板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然后B公司将其出租,并获得租金1000万。元。 预计A公司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4.4万元,房产税96万元; B公司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5.5万元; 两家公司共需缴纳税金195.9万元。 A公司并未因此获得税收优惠。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转租似乎避免了部分房产税,但增加了新的营业税及附加。 只有当A公司向B公司出租的金额能够控制在B公司出租金额的68.38%以下时(假设A公司自租和B公司转租金额相同),才可以通过通过这个操作我们可以获得税收优惠。 如果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以600万的价格出租给B公司,必然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一旦税务机关认定租金过低且无正当理由,就会对租金进行评估,A公司就要为这种安排付出代价。

因此,笔者认为,对转租不征收房产税符合暂行条例的规定。 在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的前提下,不会给某些纳税人可乘之机。 在这个问题上,山东地税和吉林地税并没有错。 它们削弱了税法在规定方面的灵活性,以防止税务官员在这方面滥用权力,但也增加了转租企业的税收负担。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