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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纠纷升级,法庭上演糊涂账扯皮

社区的公共利益如何管理、如何使用和分配,是社区业主非常关心的话题。 很多小区的公共利益是一笔“糊涂账”,物业服务公司、业委会、业主经常就这个问题争论不休,甚至闹上法庭。

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社区公益金归属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物业公司向社区物业委员会返还公益金36680元。 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其在其服务的碧城街道某社区公共区域投资设立了30个简易摊位,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社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就社区物业管理、公共区域摊位收费等事宜达成一致。 约定公共区域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租赁、收费,展位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费用约定按照7:3的比例划分,合作协议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随后,经全体业主投票一致同意,与物业公司的《合作协议》期满后,社区将由业委会实行自主管理。 同时,业主委员会还向物业公司发出《关于《合作协议》到期的通知》,于2022年1月1日前腾出场地,不再管理、租赁、公共区域摊位收费。

没想到物业公司却不愿意退出。

合作协议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进驻社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照常收取一、二月份公摊位租金。 双方《合作协议》规定期限届满前,尚未支付最后一个月的货款。 摊位租金缴纳给业主委员会。 随后,双方沟通不成,业主委员会向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社区公共区域摊位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从业主共有部分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费用后,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本案中,双方《合作协议》期满后,业主委员会未续签协议,双方合同终止。 物业公司没有腾出小区,仍然收取摊位租金,实际上侵占了业主的公共利益。 应该被退回。 考虑到协议期满后物业公司仍对摊位进行管理和维护,物业公司的合理费用应从社区总份额的公共收入分配中扣除。 法院参考双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分成比例,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支付摊位总收入的70%,即36680元。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

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入范围包括走廊、屋顶、电梯、外墙、大门等公共区域的广告费; 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的车辆停车费; 公共区域摊位的租金收入以及使用共享部件的其他经营所产生的收入等

业主作为社区共有部分产权的所有者,理所当然地享有公共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管理权。 根据民法规定,社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入属于全体业主,社区公共利益应当分配。 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商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开展服务、经营运营、分配收入,实现与社区业主互利共赢。

如果物业管理中出现不合理现象,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一是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对公共区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确定公共区域的具体用途。这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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