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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不足,重庆五中院发出警告

重庆五中:

公司的注册资本显然不足以支撑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的运营依赖于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举债,这意味着股东投入的资金数额与公司运营固有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其实质是将股权投资转变为债权投资,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 因此,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支持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公司的经营依赖于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举债,则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认定为次要债权,并予以认定。安排在普通索赔之后。 得到补偿。

至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明显不足以支撑公司正常经营,首先要考察支撑公司正常经营的不足是否达到“明显”程度。 这需要根据一般商业交易原则、商业惯例、行业监管要求等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不能简单地将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运营所需资金进行比较来做出判断。 其次,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投资风险的不匹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 如果错配只是暂时的,不宜轻易撤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权。

对于判断公司正常经营是否依赖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举债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依赖”。 所谓“倚”,是指依靠或依靠某种力量来达到某种目的。 在筹集维持正常经营的资金方面,“依赖”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资金应当构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的主要部分。 部分,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借款。 如果只有一小部分或者少量来自上述借款的,则不宜将该债权认定为低等债权。

阅读技巧

实践中,利用股东或关联公司借款进行运营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免受控股方非法侵害,《全国法院破产审理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相关企业之间“横向”清偿的原则。 根据是否存在不当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形成债权,决定其债权是否应低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 但股东及关联方劣势债权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司法实践中股东次要债权的认定标准,以供参考。

案件简介

共向股东发放贷款24笔,发生时间为2011年7月26日至2018年6月20日,合计7,305.375万元,另有发放贷款340万元。 上述借款除50万元“流动资金”外,均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湖南建工集团工程款。 自成立至公司被裁定破产清算期间,公司资金来源为:注册资本3000万元,银行借款8100万元,股东借款7305.375万元,关联公司借款340万元。元,政府补助72.52624225元,营业收入33.89159915元,合计293.8715914元​​。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九条规定,联营审判不消除联营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合并联营企业成员的财产。 各联营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联营企业成员的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 但是,因不当利用联营企业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应当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且该等债权人不得优先受偿联营企业其他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

裁判员的观点

一审法院(荣昌区法院)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 管理人不改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建工集团主张重庆交通集团81,986,673.07元破产债权性质较差,但重庆交通集团不予承认。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虽然注册资本3000万元已全部投入,但其运营的中国(荣昌)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投资额预计高达2.2亿元。 。 截至2014年3月31日,该项目投资额为一期工程实际募集资金142,784,964.51元,实际支出171,978,960.45元,资金缺口29,193,995.94元。 运营过程中所需的资金远远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其运营项目的资金需求及其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其次,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金融危机暴露无遗。 自2011年7月以来,它已多次向其股东和商业投资集团(原裕辉食品集团)发出投诉。 上述结论是从大量借贷的事实得出的。 如果公司发生资金危机后选择向股东借款而不是通过增资筹集资金,则可能会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优势,将投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

仅向大股东商投集团持续借款产生的本息就高达81,986,673.07元,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的近50%,且远远超过其注册资本3000万元。 ,其应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支撑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裕辉食品集团关于批准设立中国(荣昌)畜产品交易市场的批复》、2010年9月28日《董事会决议》、《市场建设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三大一大》根据《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该项目的设立经大股东商业投资集团(原裕辉食品集团)批准。 资金使用须经大股东批准。 商业投资集团作为母公司。 公司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并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发挥重大作用。 侯商投集团将其债权及股权转让给重庆交运集团。 进入破产清算后,重庆交运集团应承担相关责任。 当公司的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支持公司的正常经营时,公司的经营依赖于向股东举债。 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被认定为次要债权,并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因此,应当认定重庆交运集团破产债权的受偿与其他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方式不同。 破产案审理过程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定重庆交运集团债权总额为81,986,673.07元。 因此,湖南建工集团请求将重庆交运集团破产债权81,986,673.07元确认为次要债权。 其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二、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的注册资本显然不足以支撑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的运营依赖于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举债,这意味着股东投入的资金数额与公司运营固有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其实质是将股权投资转变为债权投资,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 因此,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支持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公司的经营依赖于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举债,则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认定为次要债权,并予以认定。安排在普通索赔之后。 得到补偿。 双方当事人对重庆交通集团享有的债权是否属于上述劣势债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分析相关事实,判断案件是否具有上述特征,进而判断重庆交通集团的债权是否属于劣势。

至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明显不足以支撑公司正常经营,首先要考察支撑公司正常经营的不足是否达到“明显”程度。 这需要根据一般商业交易原则、商业惯例、行业监管要求等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不能简单地将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运营所需资金进行比较来做出判断。 其次,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投资风险的不匹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 如果错配只是暂时的,不宜轻易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权视为劣等债权。

在此情况下,中国(荣昌)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应运而生。 实践中,此类项目的投资资本大于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投资资本的不足通过融资和政府扶持资金来弥补。 正是在注册资本只有3000万元的时候,一个2.2亿元的项目启动了。 投资资金的不足通过融资和政府扶持资金来弥补。 该项目一期工程已正式启动并竣工。 但2011年6月15日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公司资金不足以维持公司继续建设和正常运营。 二期工程尚未实施,公司长期停滞不前,无法偿还巨额债务。 可见,虽然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弥补注册资本不足并启动和推进部分项目建设,但维持公司运营、推进项目的资金明显不足。第一阶段完成后。 这种情况持续至今未见明显改善,公司应认定注册资本不足以支持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已达到“明显”程度。

对于判断公司正常经营是否依赖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举债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依赖”。 所谓“倚”,是指依靠或依靠某种力量来达到某种目的。 在筹集维持正常经营的资金方面,“依赖”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资金应当构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的主要部分。 部分,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借款。 如果只有一小部分或者少量来自上述借款的,则不宜将该债权认定为低等债权。

自成立起至公司被裁定破产清算期间,公司共获得维持公司经营的各类资金293.8715914元​​(包括注册资本、银行借款、股东及关联公司借款、政府补助及营业收入),其中向股东借款2400万元。 贷款总额7305.375万元(其中商业投资集团原裕辉食品集团贷款6680.38万元)。 比较各种筹集的运营资金和股东借款,股东借款仅占运营所需资金的24.9%。 应当确定,公司正常经营资金中只有一小部分来自股东借款。

综上所述,通过多种方式弥补成立时注册资本的不足,并启动并推进了部分项目建设。 但公司注册资本仍明显不足以支撑公司的正常经营。 但由于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并非主要来自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借款,因此将本案股东的借款债权认定为次要债权并不适宜。

案例来源

一般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案号:(2020)渝05闽中1126号

裁判日期:2021年3月29日

本文作者:王宇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专职律师。企业业务部。

业务领域:公司证券法律事务、国有资产运营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

自开业以来,我们已为、、、、等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 参与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

编辑| 曾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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