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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

重庆高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5: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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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3095号

合议组成员:严荣元、胡进、陈邦弼

二审:重庆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166号

合议组成员:黑小兵、周露、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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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格牌公司(以下简称格牌公司)享有第146035号、第3270081号、第160392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较高的声誉。 格牌公司(以下简称格皇集团)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格皇”)相关网站销售、推广“格皇”电线电缆产品及相关销售活动进行公证取证格皇集团”),认为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格牌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共同赔偿侵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格皇集团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塑料制品等,其法定代表人林英峰于2005年3月7日申请了第4524253号“格皇及图片”商标,并于200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所用产品归为第九类,包括电线、电缆等。 2011年8月31日,格牌公司对第4524253号“格牌”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图片》由林英峰申请注册。 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与格牌公司引证商标近似。 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林英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兴中792号终审判决,驳回林英峰的上诉,确认该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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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葛黄及图”标志因林英峰的申请于2007年12月被核准注册为商标,但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就不存在,且格皇集团未经许可实施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格皇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格牌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格皇集团在企业名称和商标上全面模仿格牌公司,并曾因假冒格牌公司产品而受到处罚。 其法定代表人林英峰申请的大部分商标均因与格牌公司商标近似而被驳回。 即使申请注册或被驳回,该公司仍在各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与葛牌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 侵权行为持续了十多年。 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鸽皇集团法定代表人林英峰出具第4524253号文件

“格皇、格皇”商标评审及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交的一系列证据显示,格皇集团2005年至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扣除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和扣除后主营业务利润总额高达171,993,569.94元。 据此可以认定,格皇集团2005年至今获得的侵权利润数额高于格牌公司向侵权人索要的1000万元损失及合理费用。 格牌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应予以全力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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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含义

恶意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然后进行侵权牟利,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是实践中的难题。 本案将注册商标的恶意作为商标侵权的主观恶意参考因素之一,并将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财务报告作为侵权获利的证据之一,将有助于提升商标侵权的认定水平。保护知识产权和遏制盗窃。 抢注他人商标后出现侵权现象,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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