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工商注册

关于《周口市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商标品牌奖励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3 月 9 日

周口市商标品牌奖励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年) -2035年)》和《河南省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要求《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周办文[2022]1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品牌包括: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鉴定并批准以地名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拨付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兑现。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统筹规划和实施,积极支持商标持有人的商标管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充分发挥商标品牌作用,保护商标和品牌的知识产权。 。

第二章 奖励金额及限制

第五条 商标、品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以下简称奖励是指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注册商标权利人获得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商标、品牌奖励实行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的原则。

同一商标权人就同一类型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不再重复奖励; 同一商标当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获得商标、品牌荣誉的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品牌荣誉的。 不正当手段包括: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贿赂评审(考核)单位或者评审人员等。

(二)获得商标品牌荣誉的单位在颁发奖励前已撤离城区。

(三)获得商标品牌荣誉的注册商标已转让给申请获奖前的单位或者单位以外的个人,或者注册商标处于变更、转让等状态。

(四)继续认定(或复评)获得商标品牌荣誉称号。

(五)获得商标、品牌荣誉的单位正处于行政诉讼期间。

(六)因单位重组、合并,申请获奖信息前的单位名称字体与申请商标时的单位字体大小不相符的。

(七)其他影响商标、品牌健康发展的情况。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信息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当依法纳税。

(二)自2022年5月起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1)周口市商标品牌奖励申请表一份(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留存备查)。

(三)商标注册证(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4)驰名商标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留存备查)。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一条 奖励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为准。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放弃奖励的单位保存记录。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信息。 15个工作日内无法补正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第五章 奖励公告及发放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通过《周口日报》、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外网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奖励项目、奖励资金等进行审核()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将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相关信息和公示情况,正式审核并确认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将奖励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并于下一年度集中支付。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六条 经检查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品牌荣誉的,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建议发放单位撤销其已获得的商标、品牌荣誉,并公告其行为向公众公布,并恢复已颁发的商标或品牌荣誉。 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标品牌建设和奖励资金发放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法律;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附件:周口市商标品牌奖申请表

附录

序列号:

周口市商标品牌奖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时间:

状态

少量

概述

状况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存款银行

银行账户

合法代表

办公室电话

手机

联络人

办公室电话

手机

经济型

单位类型

单位属性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关联企业

□股份合作公司

□私营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

□大型企业

□中小企业

□科研机构

□高等教育机构

□其他

□企业

□公共机构

□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