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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公司注册代理人的条件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名自然人或一名法人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 虽然是个人独资企业,但任何公司都需要有公司章程。 那么,您一定想了解2022年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样本吗? 接下来法律快报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2022年独资公司章程样本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相一致。 这就是这家企业的经营原则。

(一)公司名称:

(2) 营业地址:

(三)企业负责人:

(四)企业经营范围: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自然人投资的企业组织。 该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住所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收职工。 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为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者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独资企业位于。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出具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业务;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地址;

(二)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投资者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业务范围。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经营业务相一致。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前,投资者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当将登记情况报分支机构所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员,不得作为投资者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依法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其相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在申请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其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聘请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投资者委托或者聘请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受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聘请的人员应当按照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者不得限制受托人或者聘用人员对善意第三方的权力。

第十九条 投资者委托或者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挪用公司财产的;

(三)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

(四)擅自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存放企业资金的;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的;

(六)未经投资者同意,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者同意,与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八)未经投资者同意,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安全,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贷款,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 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非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 。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一)投资者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权的;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无法通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者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者申报债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者仍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但债权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投资者在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之前,不得转让或者隐匿财产。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制作清算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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