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小编,他们在各地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目的是为了让外地的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保。
据了解,很多企业都有员工在外地,这些员工希望在当地缴纳、申报。 有的公司会找地方为这些员工购买社保,但比较正规的公司不会这么做,因为有一定的风险。
因为这样的话,员工肯定不会和这些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不高兴。 很多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同一家公司,社保是以这些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购买的。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缴费单位应为“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以公司名义缴纳社会保险。 目前,不少企业委托第三方、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办理社保缴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各种通过人力资源缴纳社保的计划都是非法的,有风险的,正规公司没有必要去冒险。
既然这样,违法的事情又不能做,所以很多企业都在当地设立了分支机构来解决这个问题。
以异地分公司的名义购买社保,给当地员工支付工资,自然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那么还有其他相应的问题也困扰了很多朋友,那就是分公司的账务和税收如何处理。
1. 分公司会计问题
分行必须开设银行账户。 毕竟要自己申报、缴纳报关费,还要有自己的银行账户。 至于分公司是否应该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我认为要根据情况而定。
为此设立的分支机构实际上类似于成本中心。 说白了,就是一个只产生开支,没有任何业务收支的部门。 因此,没有必要单独设立一套账户并进行单独核算。 只是更多的工作。
这种分支机构完全可以采用会计制度。 通俗地说,发生的费用可以直接在总公司核算。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毕竟是一个独立的部门。 出于管理和考核的需要,在总行账簿记账时最好详细一点,把这笔费用单独分开。
具体来说,主要是通过财务核算时设立单独的部门或单独的明细账来实现的。 这个可以根据你们公司的财务软件来设置。
2. 分支机构税务问题
分支机构是指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受总机构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律和经济独立性。 它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子公司。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从法律形式上看,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但完全不影响其实际独立的纳税主体。
01#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经营者应当向其设立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汇总报总机构。 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应单独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然而,就本文而言,该分支机构实际上没有任何业务运营,也没有产生任何增值税应税活动。 它本身就是一个具有特殊用途的分支。 因此,我个人建议不要识别增值税类型,以避免每次提交零月申报表都很麻烦。
02#
公司所得税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企业所得税就是企业所得税,因此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不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省分行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但作为只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的分支机构,实际上没有必要在当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57号文也有相关规定。 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综合纳税企业不缴纳地方增值税、营业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缴纳地方税。 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备案时应注意不要在当地分配企业所得税,这样就不需要分配企业所得税,并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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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以分支机构名义代扣代缴,使这些员工的个人纳税记录、社保记录、工资发放等都在同一个地方,保持一致性。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需要识别税种,并根据工资薪金代扣代缴。
企业只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终端,即可根据实际分配实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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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费
如果涉及验证和支付,则无需验证。 纯粹为缴纳社会保险而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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