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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注册企业的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二)建立托管机构与集群注册企业的联系记录簿,记录与集群注册企业的联系方式以及法律文件的送达情况。 集群注册企业的注册情况和存在情况至少每季度核查一次;

(三)每季度至少与集群注册企业联系一次,并保存记录。

托管机构不得擅自泄露或者不当使用集群注册企业名册、档案信息及其他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集群注册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二)监督指导集群注册企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三)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长期关闭的企业进行清算和依法撤销。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按照与集群登记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监督集群登记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每季度报送集群注册企业名单。 每季度联系集群注册企业时,如发现无法通过约定方式联系集群注册企业的,应自集群注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相关情况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 无法联系到注册企业。

第十三条 集群登记企业应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宅托管登记表作为住宅使用证明进行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在集群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地址后标注“(集群注册)”字样。

第十四条 集群注册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注册后审批事项的,必须取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核准后事项对住所有要求的,集群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增设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五条 下列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登记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需要特定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例如从事生产加工、食品经营、网吧、娱乐服务、住宿服务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开展业务的市场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其他不适宜集群注册的产业。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政策以及集群注册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适用集群注册的企业类型、行业和地区。

第十六条 集群注册企业应当向托管机构如实提供托管档案材料。 当档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址、股东变更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集群注册企业应当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托管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 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托管机构。

第十八条 集群注册企业应当依法提交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集群注册企业选择集群注册模式的,视为接受托管机构代表其签署的法律文件。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邮寄、快递、数据交换等方式送达集群注册企业登记住址的文件、信件、电子邮件等,经托管机构签收即视为送达。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具体文书的送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机构签收集群注册企业送达的文件、信件、电子邮件后,应当立即通知集群注册企业,并保存收寄记录。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定期对托管机构和集群注册企业开展专项抽查。 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抽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及时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双随机、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受理中发现集群注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规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

(二)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主动停止营业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披露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相关企业信息,或者在披露企业信息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依法经营异常;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市场监管部门未查处的违法行为线索,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暂停托管机构办理新集群注册企业的注册业务。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托管机构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或者与集群登记企业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

(二)托管机构未按照规定与集群注册企业保持定期联系,导致集群注册企业缺失数量超过托管机构总数的30%的;

(三)托管机构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集群注册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四)未督促集群注册企业依法办理年度报告的;

(五)托管机构不履行承诺,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仍不履行的。

第二十三条 集群注册企业应当对其向托管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集群注册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群注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

(一)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披露义务的;

(二)未依法履行实时信息披露义务的;

(三)户口所在地(营业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集群登记企业,通过注册地址无法取得联系,并因变更地址而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按照以下形式重新登记:的集群注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集群注册企业托管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经营。 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北区企业集群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字版)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依托江北区“三送两办一走访”工作机制,大力推动民营经济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我区对自贸区、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园等进行了走访调研,“集群注册”模式对于鼓励自主创业、降低创业成本有很大作用。自市、区“集群注册”以来, ”尚未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根据《意见》等文件的要求,我们在研究借鉴各地做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上述《办法》。

2、集群登记、托管机构、集群登记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集群登记是指多个企业以托管机构住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进行登记,由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发展登记模式。

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企业(即集群注册企业)提供托管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企业型托管机构(即托管企业)以及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

集群注册企业是指以托管机构提供的场所作为住所进行注册登记,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企业。

三、哪些场所不能作为托管机构的营业场所?

答:(1)违法建设;

(二)危险建筑物;

(三)已依法纳入征收范围或者即将拆除的建筑物;

(四)居住地;

(五)无产权证书的建筑物;

(六)其他政策规定不得作为看守机构住所的。

4、企业如何注册集群?

答:集群注册企业可通过重庆创业网()申请开业,需提交住所并提交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登记证明。

五、哪些市场主体或行业不适合集群注册?

答:(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需要特定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例如从事生产加工、食品经营、网吧、娱乐服务、住宿服务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开展业务的市场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其他不适宜集群注册的产业。

6、“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什么意思?

答:“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检查情况和调查结果。 “双抽查、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的监管模式并在全国全面推行。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将为科学高效监管提供新思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战略部署提供重要支撑、优化服务改革。

七、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托管机构和集群注册企业进行监管?

答: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定期对托管机构和集群注册企业开展专项抽查。 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抽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及时公示。

八、托管机构和集群注册企业未按照《办法》履行义务的处罚是什么?

答:将采取暂停托管机构办理新业务、撤销企业登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处罚措施。对涉嫌严重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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