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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一、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上一年度综合所得低于6万元,但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存在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的。

3、因就业、退休或部分月份无收入等原因,支出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费、企业(职业)年金等专项附加扣除而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等扣除不足。

4、如果您不受用人单位聘用,仅取得劳动报酬、作者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则需要通过年度计算办理各项税前扣除。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年中适用的预扣税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的年适用税率。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或未充分享受综合所得税优惠,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但未在预缴税款等时扣除。

2、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方面授予的奖项保障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设立机构、章程的勇敢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含县),奖励见义勇为者。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国务院《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收入和其他专项储蓄存款、专项储蓄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国务院规定确定。财政部门免税。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按照国务院规定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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