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审批依据
(1)《建筑法》(总统令第91号)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分为不同类别。 经资格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令第22号)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1、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与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许可: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三级专业承包资质(不含铁路专业承包资质)、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动资格;
4、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 ”
(四)《关于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育建管[2021]51号)
自2021年4月1日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及权威机构特殊工程资质(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审批权限下放给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申请条件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工程性能。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申请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一)综合信息(第一卷):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副本;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出租人(借款人)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双方的租赁合同或借款协议复印件;
4)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
(二)人员信息(第二卷):
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清单;
3)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4)技术工人身份证明、职业培训证明或者职业技能证明复印件;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社会保障承诺书(企业申请人在申请前1个月已在申请人单位正常参加养老保险)。
(二)申请建筑业企业附加资质须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一)综合信息(第一卷):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申请资格前一年或当期的法定财务报表复印件;
3)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人员信息(第二卷):
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清单;
3)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4)技术工人身份证明、职业培训证明或者职业技能证明复印件;
5)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人员社会保障承诺书(企业主要人员在申请前3个月已在申请单位正常参加养老保险)。
(三)符合简易程序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复审需提供以下材料(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不予办理)
1、外企落户重庆(跨省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他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发建筑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认定办法》 (建市[2014]79号),简化审批程序,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证书。 企业应向企业新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无需附件)
(二)《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重庆市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三)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资质注销申请书原件及所有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各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章程;
(七)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通知书;
(八)经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仅提供最低等级资格);
(九)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变更资质的书面意见;
(十)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十一)新设企业上年度或者本期法定财务报表。
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更换相关人员,并按规定申请重新审核,并提交首次申请资格的全部材料。
2、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无需附件);
(二)《重庆市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三)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及全部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各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章程;
(七)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八)经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仅提供最低等级资格);
(九)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无主管部门的,须提供改制、重组、合并等方案副本;
(十)各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十一)原企业依法继承或者分立的说明材料;
(十二)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工商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变更资质的书面意见;
(十三)新设企业上一年度或者本期法定财务报表。
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新企业提交资质注销申请后,可获得有效期为一年的资质证书。 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资质证书失效,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查企业相关资质;
3、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重组、分立,须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无需附件)
(二)《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三)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及全部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各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章程;
(七)经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仅提供最低等级资格);
(八)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有主管部门的)批准的企业改制、改组、分立方案,无主管部门的,改制、改组、分立方案复印件;必须提供等;
(九)各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十)原企业依法继承或者分立的说明材料;
(十一)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工商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变更资质的书面意见;
(十二)新设企业上一年度或者本期法定财务报表。
4、国有企业整体改制、重组、分立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组、分立后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无需附件);
(二)《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三)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及全部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各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章程;
(七)经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仅提供最低等级资格);
(八)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改组、改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十)各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十一)原企业依法继承或者分立的说明材料;
(十二)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工商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变更资质的书面意见;
(十三)新设企业上一年度或者本期法定财务报表。
5、企业撤资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无需附件)
(二)《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三)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及全部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各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章程;
(七)经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仅提供最低等级资格);
(八)各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九)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工商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变更资质的书面意见;
(十)新设企业上一年度或者本期法定财务报表。
注:1、以上五类中的“原企业”是指申请资质变更前已具备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资质变更后已具备资质的企业。变更申请发生变更; 2、事项已按照豫建[2018]440号规定实行无纸化。以上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四)不符合简易程序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复审,须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无需附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原件及复印件;
4、各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章程;
5、企业申请资格前一年或者本期的法定财务报表;
6. 办公场所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出租人(借款人)产权证书复印件以及双方的租赁合同或借款协议复印件;
7. 标准要求的工厂证明,如为自有,需出具产权证书复印件; 租赁、借用的,须出具出租人(借款人)的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以及双方的租赁合同或借款协议;
8、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
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明及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1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12、技术工人身份证明、职业培训证明或者职业技能证明复印件;
13. 申报前1个月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14、改制、改组、分立等方案文件复印件;
15、各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6、原企业依法继承或者分立的说明材料;
17、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工商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变更资质的书面意见。
上述附件按照附加数据装订格式分册装订; 事项已按照渝建[2018]440号规定实行无纸化,上述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5)变更、遗失、补发,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材料(变更表格、无纸化事宜按照渝建[2018]440号规定执行,所有附件均须原件扫描上传);
2、在线变更信息;
3、资格证书(凡涉及重新认证的,领取新证书时须交回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三项信息需同时提交
注:1、各类变更附件材料如下(各类变更仅需提交书面申请及资质证明原件)
(一)公司名称:工商更名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更名原因的书面说明;
(二)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会决议;
(三)设立时间: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
(四)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
(五)经济类型(改制):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及实施方案、股东大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仅限国有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含正本)企业和新企业);
(六)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会决议;
(7)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身份证、在职证明、股东会决议;
(八)遗失和补发: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补发书面申请;
(9)搬迁:营业执照、股东大会决议。
2. 选择表单描述:
(一)资格变更时应选择的形式
部级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中填写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及遗失补发申请审核表》和《重庆市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采集软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服务大厅-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并打印变更后的信息采集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颁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填写打印《重庆市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二)重新申请或补发丧失资格应选择的表格
部级颁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填写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丢失补发申请审核表》和《重庆市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审核表》。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采集软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服务大厅-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并打印信息采集丢失重新申请或更换表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颁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填写打印《重庆市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补发审核表》。
3.需要重新认证的变更类型
新版资格证书载明信息如有变更,需重新颁发证书。
(一)公司名称
(二)详细地址
(三)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
(五)注册资本
(六)经济性质
(七)搬迁
除上述七项外,其他变更不予发布。
5. 基本程序
(一)新增申请、补充、重新审批
1、实名信息采集:在万盛经济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到区行政审批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采集人员身份证信息实名认证;
2、业绩和职称人员信息申报:从资质管理系统V3.0填写业绩信息和技术职称人员录入信息,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完成录入数据库发展局;
3、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选择实名录入数据库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 上传技术工人证; 上传《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或当期的合法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社保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4、打印申请表,将申请附件材料的综合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按照《四、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分卷装订(事项已按照无纸化)渝建[2018]440号,无需提供附件材料)。
5、受理地点: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四楼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受理;
6、重庆万盛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并公示;
7. 重庆万盛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公告;
8、打印资格证书。
(2) 变更、遗失和更换
特别提醒:如企业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请根据上述表格及所附材料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验收办公室(不需加盖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的,可邮寄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大厦南配楼验收办公室,联系电话-58933470。 申请后,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变更后资质证明复印件、市级证明原件、3.0变更审核表(无印章)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5号窗口需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
若企业最高级别资质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资质的,可直接打印变更审核单,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五窗口办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完毕后,将变更结果推送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利用推送的信息帮助企业办理相应的区级证件变更手续。
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有权取得行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了解和被告知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复核;
四、当事人认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 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5、当事人有权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及其行政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交易对方有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则;
2、交易对方应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
1、服务大厅地址: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国能天街。
2. Service hall working hours: 9:00-12:00 am on weekdays; 14:00-18:00 pm. (Except statutory holida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