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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济开发区、两江新区局: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统一受理并同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限为一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7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同步受理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环评、排污许可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环境办人事函[2021]46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28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组织开展环境影响治理工作制定《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试点工作统一受理并同时办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环评排污许可“放管服”改革,提高环境评价和排污许可“放管服”改革提高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效率,推动政府压缩审批职能,强化监管、改善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要求,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 市政府办公厅“一件事情一次办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统一受理,技术评审和审批统一进行,实现便民服务实现“一次受理、一次审查、一次批准”的目标。

2、实施原则

按照区分新旧、平稳过渡的原则,对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告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要求的相关要求。

对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可以同时办理。

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同步办理环境评价和排污许可,并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3. 审批要求

(一)审查内容。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章节内容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通用技术导则》(HJ2.1-2016)的相关要求。 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与建设项目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准文件是否一致。

(二)审批机关。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最新《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一致。

(三)审批程序。 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技术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后,按程序审批。

(四)认证程序。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通过后,生态环境审批部门颁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同时进行排污许可证办理。 其中,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个位于电镀园区,电子工业(其中计算机制造391个、电子器件制造397个、电子元件及电子特种材料制造398个、其他电子设备399个)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园区、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同步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应当同步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正式审核,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实际排污前办理排污许可证。

4、具体要求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

1、审查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环境影响评价通则》、《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技术导则》、《声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强度核算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技术导则(污染影响类别),以及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

2、分期建设的项目,还需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列出分期建设的内容,是否明确分期实施后的排放口数量和位置,以及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及各排污口允许排放量。 数量、排放方式、排放目的地、自行监测计划等

3.改扩建项目还应当审查现有项目的审查评价是否包括排污许可证的落实情况等。

(二)排污许可证审查。

试点行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后,按照《条例》相关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送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关于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规定,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应当依据行业排污许可证等技术文件,确定建设项目的主要产品和生产能力、主要原辅材料和燃料、污染产生和排放环节。申请发布技术规范、污染源强度核算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治理设施等基本信息,以及排污口数量、位置、各排污口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信息。 主要内容,并审查建设单位填写的相关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的一致性。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和过程后的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事中及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境执法〔2021〕1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境执法[2021]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督机制的通知》(环境执法[2021]70号)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玉环规[2021]1号)要求,按照“市级重点抽查、区县日常抽查检查”工作机制,目标任务将得到落实。 督促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项目所在地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地方监管职责,按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环境保护,全面加强行政区域内所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挂牌建设项目和自主验收监督“三同时”进行分类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生态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所有生态环境保护环保措施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工作合法合规。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实行环境影响通报和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因检查审查不合格被吊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同时吊销该项目的排污许可证。

(二)加强排污许可证发证后管理。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法变更或者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后管理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质量及执行报告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发证后监督执法,开展“双随机、双随机”。坚持“一公开”监管,严肃查处无证排污、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多起问题举报进行回应。 对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强化信用监管,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对失信主体实施失信处罚。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统一受理、同步办理的重要性。 这项工作是落实《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的重要举措。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要举措一定要落实好。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统一受理、同步办理情况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公示,及时修订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流程等服务指南,指导建设(环境评价)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并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获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后,按规定及时申请污染物排放。 取得许可证,并凭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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