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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印发《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翔维医刊[2019]7号

HNPR—2019—20006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235号)要求, 2011年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发证机关发生变化,今年7月调整为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现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为确保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护士执业注册批复》(国家卫健委发[2019]37号) 《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认真贯彻落实以下要求。

一、规范执业护士注册管理

(一)完善护士执业注册制度。 各县、市(以下简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 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事项已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由当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要求,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措施,落实责任,依法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是本机构护士注册的责任主体。 要充分发挥护士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准确地做好护士注册工作,特别是续注册和注销注册工作。 民营医疗机构要强化执业意识,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护士执业信息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掌握护士执业动态变化,定期核对护士执业注册数据和信息,确保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 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要求,坚决维护执业护士注册网络管理系统网络信息安全,加强电子密钥管理、绑定手机身份验证等,强化业务管理人员信息安全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关领导的认识,并做到人员离开时系统关闭、钥匙锁定,确保注册护理人员专业信息安全,严禁非法窃取专业信息等违法事件发生。

(三)做好行政许可档案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贯彻落实原《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国卫生局发〔2017〕50号)精神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建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档案,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发、注销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纳入归档范围,保障护士注册管理档案的安全。档案应有保证。

2.优化执业护士注册服务

(一)推进网上办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深化电子注册管理改革,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请材料网上提交、审评审批等服务,并提供进度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 鼓励发展“一站式”审批和“非面对面”审批服务。

(二)压缩审批时限。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内部工作流程,以群众服务“最多一次”为目标,着力推进“立即办理、一次办理”,实行“一窗受理、一次通报”。 “一站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避免“多方向跑、来回跑”等问题。 鼓励以邮寄方式直接向申请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证明。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的,由现执业地登记机关补发。 证书照片将加盖补发机构印章。 备注页将注明首次注册日期、首次注册机构、补发日期、有效期(自首次注册日期起)。 日),机构将换发证书并加盖公章。

(三)简化纸质审批材料。 精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注册变更申请审核表》、《护士注册延续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见《湖南省执业护士注册申请审核表》)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附件1)做到“三形式合一”,各地要加强信息协同,是否相关信息可通过全国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查询,或相关信息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按照“谁批准、谁监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特别是强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要全面开展护士电子注册,实现护士执业注册全程在线监管; 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不良行为行为记录管理、行业监管等方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事件。 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理举报。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护士执业注册的政策法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监管办法等具体服务指南,加强宣传解读,明确指导申请人。 要加快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互动平台互联互通,完善护士执业信用监管机制,使失信人员一处违规,处处受到限制,提高监管效率。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 年 6 月 24 日

湖南省执业护士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护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号) 6)、《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分散式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一发[2019]37号)和其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的注册工作。 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护士注册,确保护理岗位护士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的身份、相关资质、身体状况等注册条件进行审核、核对,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护士执业注册全面实行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登记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完成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3年以上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其中在国内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教学及综合医院,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包括护理管理和临床护理工作);

(五)符合以下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 无色盲、色弱或双耳听力障碍; 没有影响护理职责履行的疾病、残疾或功能障碍。

第七条 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包括初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等。

第九条 《护士执业证书》应当载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三章 首次注册

第十条 申请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

(2)6个月内拍摄的2英寸正面白底半身免冠照片。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注册机关出具的培训通知书(附件4)和湖南省二级(含二级)综合医院(含综合性中医医院)注册证书接受过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附件5)。 具体培训机构由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指定。 。

第十二条 护士初次注册时限为12个工作日。 注册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予以注册,审核合格的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第四章 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四条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护士执业健康标准的;

(二)目前未从事护理工作的;

(三)停止执业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延期的期限为12个工作日。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改变执业地点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必须申请变更注册。 但护士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组织、批准的任务,或者参加注册执业机构开展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活动,参加有资格的医疗联合体(含医疗联合体)。与其注册执业机构签订协助或托管协议。 跨地区医疗联合体执业)等不需要变更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从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调入我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护士,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已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 护士变更注册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 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转至我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现执业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注册的;

(二)受到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6)本人主动提出申请。

符合第(一)、(二)项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了解情况之日起30日内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具有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其注册执业机构应当自知悉情况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湖南省护士注销申请审核表》表格”(附件2))、医疗机构、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通过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渠道得知的,可以在30日内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符合第(六)项情形的,由护士本人提出申请,并向登记机关提交《湖南省护士注销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护士执业证》。

第二十二条 护士注销注册的期限即时有效。

第七章 重新注册

第二十三条 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一)护士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离职、搬出的,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三)受到吊销《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且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已满二年的;

(四)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之日起已满二年的。

第二十四条 重新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被吊销证书者无需提供);

(三)有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处罚决定书,吊销有关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护理执业活动中断3年以上的,应当提供注册机关出具的培训通知书和注册机关出具的培训证书以及湖南省二级(含二级)A级人员颁发的培训证书。提交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 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明(会同医院)。

第二十六条 重新登记的期限为12个工作日。

第八章 遗失证件的补发

第二十七条 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毁损)《护士执业证书》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补发。目前的练习地点。

第二十八条 证件遗失申请补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失湖南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申请表》(附件3);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3)近6个月内2寸正面白底半身免冠照片;

(四)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证件遗失补办的期限为即日起。

第九章 辞职、搬迁

第三十条 护士注册执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执业机构应当自护士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办理搬迁手续:

(一)调动(包括机构内护理岗位调动)、退休、辞职;

(二)被开除或者开除学籍的;

上述人员离职迁出超过三年未继续执业,或者离职迁出时间超过续展登记期限的,登记机关应当直接办理注销。

第十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照职权履行监管职责,加快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了解护士执业动态,定期核对护士执业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十三条 注册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护士执业注册的政策法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监管办法等具体指引,畅通咨询和投诉渠道,积极受理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处理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的,给予护士执业注册;

(二)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护士。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医疗卫生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医疗卫生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工作的护士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注册机关应当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注册。依法实行登记。 并给予警告。 已经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护士执业证书》应当由个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毁损。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学学习并符合本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20指挥中心护士的执业注册。

第四十条 注册机关应当按照“一事一管”的原则建立护士注册纸质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期限永久。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7日。原湖南省卫生厅、原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护士执业注册相关文件也废止了。 [2019]第1号)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规定为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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