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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失业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提高参保职工职业技能》(人社部〔2017〕4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对象范围

在重庆注册的企业中,达到法定工作年龄,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可按照规定为参保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二、申请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36个月。

(二)在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同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申请及分发方式

(一)职工应当自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持下列材料向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1、员工身份证原件;

2、员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3、员工社保卡或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线查询失业保险参保信息,并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系统进行比对。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将申请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后无异议的,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要求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保卡。

四、补贴标准

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补贴标准向相应紧缺职业(工种)倾斜。 根据我市最新发布的职业(工种)市场需求目录,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符合资格一般、紧缺职业(工种)和目录外职业补贴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目录内紧缺职业(工种)补贴分别为1200元、1800元和25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只能申请并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一次。

五、资金使用情况

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助科目,所需资金从技能提升补助科目中列支失业保险基金。 将技能提升补助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障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失业保险支持参保员工提高专业技能。 失业保险是防止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推动我市人力资源升级,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提高审核效率。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确定相关责任领导和负责人。 要按照“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化审评流程,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 提高办理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监督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把鉴定标准,严把证书颁发质量关。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网上信息比对比对有效筛选证明的真实性,严防虚假理赔、骗补补贴。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制定并执行补助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诚信风险。 公开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计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 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散发宣传材料;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公示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部门、办理时限等。 通过广泛宣传,参保员工可以了解保单内容、熟悉申请流程、了解办公地点,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保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区县(自治县)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及时组织政策绩效评估,根据运行效果调整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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