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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了!

重大新闻! 监理工程师可兼任总承包项目经理! 不再只是养老金证明!

2019年12月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

过去,它主要用作建筑行业专业人士的后备。 拥有养老金证书的监理工程师迎来了职业生涯的春天。 以前主管考试每年5月举行,2020年考试突然推迟到9月。 每个人都预感到将要发生什么。 最大的预测是主管将实施新政策,取消中级职称三年申报要求。 没想到,有如此大手笔的礼物,社会认可度和监督需求立刻大增。

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区住房城乡发展部门、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发展(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建筑业管理办法》(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在已经发给你了。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本文为自愿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并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发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 ,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质量。 对造价等方面全面负责的项目建设组织和实施办法。

第四条 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的。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总承包工程的承包与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选择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方式。

对于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办理项目核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采用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经批准或备案后颁发总承包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 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经批准后,授予总承包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或者直接承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商。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符合国家规模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方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应承包商的要求,明确工程的目标、范围、设计及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期、验收等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招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保证要求,并要求招标文件依法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有最高竞价限制的,应当明确最高竞价限制或者最高竞价限制的计算方法。

建议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与承包工程相近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联合体各方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评审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商。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加总承包工程招标,经评标确定后成为总承包单位。依法。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直接申请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鼓励建设单位申请工程设计资质。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相应规模工程已完成的总承包业​​绩可申报为设计、施工业绩。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设计、施工、造价等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与招标时基准价相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波动幅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而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动;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工程造价和施工进度的变化;

(四)建设单位造成的工程造价、工期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造价和施工进度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采取包干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形式。 如果采用包干合同,合同总价一般不会调整,除非合同约定可以调整。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合同价格。

第三章 总承包工程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自行管理总承包工程,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管理单位管理总承包工程。合同。 。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施工的协调,改进和优化设计,完善施工方案,实现对设计、采购、施工的有效管理。总承包工程。 控制。

第二十条 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注册专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 未实行注册职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工程类似的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商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分包。 但是,以临时计价方式分包纳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且符合国家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依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强迫工程总承包人低于成本价投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 分包并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商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人采购、租赁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的。 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建筑机械及配件、消防设施设备。

工程总承包商对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分包并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商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工期或者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

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工程总体进度和各阶段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商签署。 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不得使用此规定。 划分保修责任,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商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不得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先行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预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在设计、施工活动中存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与法律法规。 对同样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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