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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推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关于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0]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3 月 3 日

重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以及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 贷款续展和保险续展。 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中小微企业需要偿还的金额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提供一定期限的临时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本息偿还日期最长可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且不收取罚息。 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且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发放贷款本金可延期 6 个月,利息可延期 6 个月。 月后付款,无罚息。 对有实际需要的企业可续贷。 各融资担保机构将配合银行同步续展工作,推迟收取担保费。 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赔偿宽限期。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

2.中小微企业应急流动资金转贷。 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授信条件、暂时偿还贷款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按时还贷和续贷的短期流动资金,利率将从0.2‰降低到0.1‰。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3﹒ 保证信用增级。 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因疫情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收费减少10%以上。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4﹒ 降低贷款利率。 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降低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负责人)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市金融监管局)

5﹒ 为困难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 涵盖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旅游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研和旅游9大行业。技术服务类企业,自2020年1月至6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贷款基准利率(以2020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 金额的50%作为利息折扣。 每家企业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 专项再融资支持涉农和小微企业新增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经营管理部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将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支农或小企业专项再贷款,支持其新发放涉农贷款2020年2月26日起截至2020年6月30日,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贷款利率不得高于贷款发放时公布的最新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再融资利率的50%向借款人提供贴息。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7﹒ 开展定向信用贷款。 协调商业银行实施定向信用贷款,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存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信用贷款,增加贷款资金供给,最高贷款限额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重庆银保监局)

八、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专项再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经营管理部向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 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发放贷款时最近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LPR)减100。 基点。 企业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全国性银行重庆分行积极向总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 对享受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9.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励补贴。 对担保利率低于1.5%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营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市财政按照累进激励的原则给予担保费补贴。 其中,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量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量70%-80%的,给予1%补贴; 金额占80%-90%的,给予1.2%补贴; 占90%及以上的,给予1.3%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0﹒ 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 支持进出口银行和我市商业银行针对中小外贸企业开展政策性信贷资金划转业务(限额10亿元),对中小外贸企业给予1%(年化)贴息。外贸企业规模按实际贷款金额确定。 扩大信保资金池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出口风险保障力度。 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挂失理赔程序,将外贸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提高至70%。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重庆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重庆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二、加大财税减免力度

11﹒ 阶段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预收3%税率的,对于预缴增值税项目,按照1%的优惠预缴税率预缴增值税。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2﹒ 个体工商户税收额度调整。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常规指标”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指标,或简化停业手续。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3﹒ 困难中小企业申请免税。 疫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三个月免税。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4﹒ 防疫运输业免税。 对纳税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日常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生活必需品提供快递代收代寄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5﹒ 企业慈善捐款免税。 允许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等国家机构捐赠应对COVID-19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医院捐赠应对COVID-19疫情的物品负责疫情防控工作。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6﹒ 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免税。 个体工商户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构,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其生产、加工或者采购的物品。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7﹒ 延长损失结转期限。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8﹒ 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报纳税的中小企业,允许依法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9﹒ 职业能力培训补贴。 技能培训(含新企业学徒、家政服务培训)可将全部理论课程(不少于总课时的30%)纳入在线培训,也可将可在线授课、在家实践的实训课程纳入在线培训。 创业培训可采取直播讲座、在线互动问答等形式进行,最高培训补贴为每人4862元。 每人每年享受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级别不得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 建立防疫物资供应资金池。 设立2000万元市级疫情防控物资资金池。 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单笔最高100万元无息贷款,用于采购原材料、设备等。(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贴。 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部门给予不超过销售额5%的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20万元元; 对网上销售订单2000单以上、社会效益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部门给予不超过快递费用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同一主体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

22。 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 沪渝直达快运线路稳定运行,深化提前申报、船直提货、港口直装,有效提高水运物流效率,降低水运物流成本。 支持将我市支线航运公司承运的内贸、外贸集装箱纳入水水中转、铁水联运、港口运营费补贴政策范围。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23。 支持卡车航班,助力国际货运复苏。 对2020年在成渝双城经济圈内新开国际定期卡车航班(每天1班或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重庆机场集团)

24。 支持道路运输企业复工复产。 严格执行国家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政策。 全力支持零担冷链运输企业复工稳岗。 对零担冷链运输企业给予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 每家企业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25﹒ 服务外包补贴。 对于药品研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系统运维服务、大数据分析服务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服务外包服务,在岸业务视同离岸业务,享受相应补贴。 2020年上半年服务外包企业或机构开展的服务外包相关培训,线上培训视同第三方培训或线下培训,享受相应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3、降低生产运营成本

26﹒ 逐步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对上述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减半期限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7﹒ 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0年2月起,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保证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缴纳,减少期限不超过5个月。 统筹地区累计缴纳统筹基金余额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可实施减税; 对可缴纳月数不足6个月但确需减税的协调地区,本市将统筹考虑安排。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8﹒ 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9﹒ 对企业的援助将得到回报,以稳定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疫情期间稳就业退税政策。 退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0﹒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降低至国家规定的最低5%; 还可以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缴存期限连续计算。 ,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0年6月30日后,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1﹒ 减少房屋租金。 疫情期间,对市、区县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租赁国有资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物流仓储企业免征或按租赁合同约定免收1至3个月的同期租金。 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租赁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免收3个月租金。 对于缴纳资金有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 鼓励大型商业楼宇、商场、市场经营者在疫情期间适度减免中小微企业租户租金。 区县可以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32﹒ 对新建农业经营主体减免租金。 疫情防控期间,新建农业经营主体向国有单位租赁土地和生产设施的,免收1至3个月租金。 对私人、集体单位租赁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人适度减免租金。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33﹒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目前实行一般工业、商业和大型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家庭电价的95%结算。 其中,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单位2020年2月、3月用电量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4﹒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非住宅阀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根据上游企业具体降价计划,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将相应降低。 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行业2020年2月、3月燃气费结算采取高折扣原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5﹒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价的90%结算; 上述四类用户以外的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价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城管局)

36﹒ 延期支付或减少农民工工资押金。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押金减免政策。 对上一年度没有拖欠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单位和建筑总承包企业,免征50%; 连续两年不拖欠的,免收60%; 如果连续三年没有违约,则全额免除。 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项目,延长农民工工资押金通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37﹒ 调整项目资金监管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申请以建方式使用项目资本金。 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缓冲期延长至6个月; 疫情前已监管项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提前一个节点申请使用项目资金。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政府)

38﹒ 缓缴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并可根据当地政府意见延期缴纳。 缓缴期限自当地政府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并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全额缴纳。 。 对2020年市政府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项目的生产建筑(厂房、仓库),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39﹒ 缓缴或减免防空地下室搬迁建设费。 对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以申请缓缴人防地下室搬迁建设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对2020年市政府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项目生产建筑(厂房、仓库),免收人防地下室搬迁建设费。 (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40﹒ 免征医疗器械产品和药品注册费。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流程且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进入特殊药品审批流程的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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