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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新规办法

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府发[2004]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 年 11 月 10 日

重庆市参会企业员工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9号)。 26号文)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04]26号) 21)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办理退休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市府府发[2004]21号文件所称非正常退休,是指本办法中的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是指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和特殊工种。本市以个人身份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退休、因病、非因工伤残退休或辞职(以下简称病退)、列入国家和本市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提前退休以及其他事项符合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 提前退休(以下简称提前退休)。

第五条 正常退休,是指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退休(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适用其规定): ):

(一)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男性,60岁以上; 女性,50岁以上职工,55岁以上干部。

(二)个人参保人:男性,60岁以上; 女性,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果参保,无论缴费情况如何期间,您必须年满 55 岁。

特工退休是指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退休:

(一)从事高空或者特别重体力劳动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作业,或经常在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场所作业,或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作业累计九年的;年;

(三)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或者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满8年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时,要结合企业实际,做好特殊工种的检测和确定工作,规范和完善特殊工种范围(具体检测判定方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病休是指参保人员因病致残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辞职条件的退休或辞职。

提前退休是指符合列入国家和本市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相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或者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参保人员。政府。 退休。

第六条 退休申请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社会保险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和发放。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联合办公,办理退休事务,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 声明与接受

第八条 参保人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月,申请医疗退休的参保人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特殊医疗退休的参保人工种退休或符合相关退休条件后提前退休,由用人单位在办理退休时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参保人社保局)代为申报退休。地方)。 个人参保人员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

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申报退休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个人参保人申请因工退休时,必须提交参保人本人的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宣告退休前,应当缴清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

第九条 申请退休,应当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延续卡》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参保人还应提供《户口簿》;

(三)《员工档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病休还须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机关)鉴定表》。

申请退休或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按照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时,应当制作材料清单一式两份,由提交人和接收人签字,并单独保存。

第十条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退休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无拖欠情况的,立即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但有欠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 应当向申请退休的职工发出《欠费缴纳通知书》,并催促用人单位缴纳欠费后领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全部补充完毕后受理申请并已完成整改。

第三章 退休审批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第十一条 办理正常退休或病休时,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确认相关事实并在《审批表》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后,转发同级劳动管理部门。 经社会保障管理局批准。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或者提前退休时,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当对退休材料进行初审,在《审批表》初审意见栏确认相关事实后,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办理退休事宜置于显着位置。 公布出生日期、工作时间、工资年限(含视同工资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 个人参保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后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会组织应当签署意见,并将公示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参保地社会保险局。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公示结果后,将材料连同初审材料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 市社会保险局查明相关事实并在《审批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后,转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特殊情况,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就地办理。 对于少数偏远地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可以委托参会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市社会保险局直接办理的参保单位职工退休事宜,由市社会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时,应当重点审查参保人员办理退休的下列情况,并作出相应决定:

(一)出生时间;

(二)参加工作时间;

(三)个人账户开立时间;

(四)设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期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期限;

(五)缴费期限(包括视为缴费期限);

(六)实际从事特种工种工作年限。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退休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后,在《审批表》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 符合退休、辞职条件的,准予退休、退休,并明确退休、辞职时间和给付待遇起始时间,并向退休、离退休人员发给《退休证明》 ; 对符合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给予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对不符合退休、辞职或者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予批准退休、辞职或者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决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符合退休、辞职条件的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生活费。 ; 符合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计算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生活费。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待遇。 计算基本养老金、退休生活费或者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编制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 ”(以下简称“计算表”)。 同时,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延续卡》原件与《审批表》、《计算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收存。

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附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退休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完成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办理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批准表》、《退休证明》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委托用人单位送达当事人; 个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审批表》、《退休证明》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向当事人送达。其中,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待遇的,发给《核准表》和《计算表》;未核准退休的,发给《核准表》。员工档案及相关材料返还给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并及时收到回执。

第十六条 退役审批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下,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但正常退休、病休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职工退休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天。 审批期限需要延长的,审批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条规定的工作期限不包括对外公告和请示上级部门明确相关政策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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