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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2020年2月,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客户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电子版《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此为模板自行修改申请人、申请地址等内容。 伪造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给委托人。

2021年3月3日,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A9C

法定代表人:XX

居住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XXXXXXXX

经查,2020年2月,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委托人申请“武吉太”(第33类、35类)、“武林百岁酒”(第33类、35类)商标注册申请,使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电子版为模板,自行修改申请人、申请地址等,《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系伪造并交给委托人的。 客户发现后,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确认,未出具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2021年3月3日,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3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

2022年12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通报了拟给予行政处罚和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通报了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表声明。 、辩方意见,未提出听证请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为委托人办理商标注册过程中,伪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书、印章、签名”的行为。 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六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停止接受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接受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六个月以上或者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决定永久停止受理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活动”措施”。 根据《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将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纳入期限为2022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29日。期限届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向我局申请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剔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16条、第17条,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

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应妥善处理未完成的商标代理业务,并承担因未妥善处理而造成的相关责任。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收到本决定的日期。 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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