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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行为,保护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法律和秩序、透明度和效率。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可以依法成立、加入国家或者地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专利代理人的社会团体和自律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则。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高专利代理质量,维护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客户及专利代理行业秩序的正常性。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和指导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解决无收入或收入低的问题。 为发明人和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协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机构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和公众办理事务。 ,搜索信息。

第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理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无效宣告。

第二章 专利代理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必须是中国公民。

第十条 合伙形式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执业许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五)合伙人须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具有二年以上专利代理人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执业许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的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股东人数超过五人;

(五)公司五分之四以上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具有二年以上专利代理人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不能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

(四)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吊销,各种未完成的专利代理业务未妥善处理的。

专利代理机构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并被依法吊销或者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聘任新的合伙人或者新的合伙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 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机构”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字样。 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或者地区名称以及“分所”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不得与全国现在或者已经使用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证时,可以使用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表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合伙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扫描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合伙人和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始材料进行核实。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材料。 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申请即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更正的申请材料的,申请予以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营业地点、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的企业变革。 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事项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项未完成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被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被注销前三十日或者自收到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注销或撤销通知,并妥善处理未结事项,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手续。 未妥善办理全部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不得办理专利代理执业记录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二年以上;

(二)执业专利代理人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拟设分支机构应当有执业专利代理人人数在一名以上,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三)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机构行政处罚;

(五)设立分支机构时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录的。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分支机构办理相关企业登记或者司法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支机构所在地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备案。

注册时,您应填写注册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如已设立分所,上传分所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二)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上传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3)如果分支机构被撤销,上传妥善处理各项事宜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年度考核等业务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业务制度,保证专利代理机构遵守职业道德。在他们的专业活动中实践。 道德和职业纪律的监督。

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专利代理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推广、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其聘任的专利代理人订立劳动合同。 专利代理人由专利代理机构指派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三)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除外;

(四)担任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五)能够全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前款所列条件全部具备时,为执业日。

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实习生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实习,应当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执业记录。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管理系统。

注册时,您应填写注册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实习考核材料。

专利代理人应当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原件进行核对。

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从专利代理机构辞职的,应当妥善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并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自辞职之日起三十日内实行专利代理管理制度。 专利部门办理执业登记变更,应当提交驳回证明等。

专利代理人转执业至专利代理机构的,须自转执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执业登记,并上传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股东、合伙人证明。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的,视为未在期限内主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直接变更。

第四章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第三十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组织指导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依法规范执业,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实施考核和奖惩,及时向社会公布吸纳会员信息和对会员的处罚情况;

(三)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提供专利代理协助服务;

(四)组织专利代理人实习培训、业务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六)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专利代理服务质量;

(七)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实习工作;

(八)开展专利代理行业的国际交流;

(九)其他依法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非执业会员制度,鼓励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非执业人员加入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参与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事务,加强非执业会员的培训和交流。

第五章 专利代理机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公布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三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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