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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

关于小微企业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 长寿地办发〔2011〕3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的意见》关于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御府发[2010]66号)。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落实《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小微企业后续扶持引导的意见》的【行业信息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小微企业的后续工作

帮扶指导实施意见

长寿府办发[2011]3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后续发展小微企业的实施意见》 《小微企业帮扶指导意见》(渝府发〔2010〕66号)、〔2010〕341号),为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其成活率,区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决定对小微企业开展后续支持和指导。 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后续帮扶指导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帮扶指导工作的重要性

小微企业发展是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十大民生任务之一。 大力发展小微企业是把国家财富转化为人民财富的重要途径。 申请办小微企业的企业家属于国家政策针对的“九类人”。 他们中的很多人缺乏经营企业的实践经验,在企业经营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 他们需要“开始的支持”。 搭我一程。”小微企业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民生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小微企业能否健康成长,与广大群众的关注度密切相关。各街道、镇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的支持,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的后续帮扶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在小微企业发展之初给予帮助和指导,工作对于提高小微企业成活率、积累发展经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指导今后的发展工作。

二、开展帮助指导的要求

(一)目标任务

通过帮扶引导,全区已发展的小微企业开业率达到100%。 并在总体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一定数量、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优势企业。

(二)职责分工和主要内容

帮扶指导工作通过“横向”和“纵向”渠道同时开展。 “横向”是指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小微企业提供帮助和指导。 “纵向”是指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系统涉及的行业或工作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提供帮助和指导。

一、区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组织协调税务、金融等有关单位切实贯彻落实《重庆市长寿区小微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长寿附办发[2010])第六章规定的五项规定第159号)“扶持政策”,及时解决问题。

(二)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长寿区小微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的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小微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创业指导站作用,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手术。

(四)制定小微企业发展规划,引导小微企业向科技开发、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外包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领域发展,并向新兴领域拓展。重点产业由区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

(五)对微型企业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生产经营场地等给予政策优惠,支持微型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项目。

(六)在现有工业园区、农业园区、街道镇工业走廊等建立小微企业孵化园区(楼宇),在有条件的街道、镇区预留小微企业专用建筑和商业用地,吸引小微企业入驻。入驻孵化,搭建小微企业创业平台。

(七)组织微型企业为大中型企业生产提供协同配套,引导和鼓励工业、科技、商业大中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管理、订单支持和服务,使其在产业链的形成中获得发展机遇。

(八)帮助微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引导小微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九)建立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点联系小微企业的工作制度。

(十)支持引导微型企业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党建工作。

二、区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情况

(一)做好融资担保和税收支持。 财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区对中小企业和特定行业、地区、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自成立次年起,实行全部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与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额)限额等额的,实行先征后退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政策。 九类创办小微企业的人群纳入《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享受融资优惠政策。 提供抵押、担保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他们无法提供抵押品来申请创业支持贷款。 小微企业经宏昌担保公司担保后,向开户银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小微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购买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 贷款金额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额(含财政补贴资金)的50%。 贷款期限为1-2年。 贷款利率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调3个百分点。 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由小微企业自行承担,加息部分享受财政贴息。

(二)分类实施帮扶指导。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与小微企业从事的行业相对应,将帮扶指导对象分解到系统所属部门或单位,实行分类帮扶指导。 。 经济信息、科技、文化传媒、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的指导,促进从事软件业、信息技术的微型企业发展和新兴产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等部门要加强对微型企业的指导。 企业人力资源培训应提高经营者的市场分析和预测能力,抓住市场机会,提高市场竞争力; 环保部门要在微型企业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企业商标意识和质量意识培育,增强微型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区小微办公室明确的帮扶对象,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提供帮助和指导。

(三)实行部门负责人指定联络协助制度。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分类帮扶对象中选择一定数量的小微企业作为部门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发挥示范作用。 通过与企业深入接触,宣传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帮助分析查找分析影响发展的主要原因,帮助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主要困难。 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和理念等方面的帮助,增强小微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促进其健康成长。

(四)提供相关资金支持。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上要给予小微企业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经济信息、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在安排各类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扶持资金时要向微型企业倾斜。 凡是可以纳入的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一律纳入、安排,并给予优先支持。

(五)鼓励技术创新。 有关部门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微型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对牵头制定(修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支持小微企业拓展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等新兴领域创意、电子商务。

(三)做好“横”与“竖”的有机结合

在组织帮扶指导中,各街道、镇要加强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互通信息,相互支持。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部门的领导,切实解决街道、镇反映的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问题。 各街道、镇、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顾全大局,努力形成各级各部门共同关心、共同管理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帮扶机制

对小微企业进行后续帮扶和指导,关系到小微企业能否发展壮大、健康成长。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服务,分管领导具体化,层层落实责任,落实好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 要在第一批小微企业试点发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后续帮扶指导长效机制。 各街道、镇小微企业办公室负责向当地政府提供微型企业名单,区小微企业办公室分期、分批向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微型企业名单。 各街道、镇、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六个月向区小微办公室报告对小微企业的帮助和指导情况。 区政府对街道、镇、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小微企业后续帮扶指导工作进行监督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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