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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业务

1、豁免建议: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建议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样本(共4条)。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第一条: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公司的成立日期。 在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前,投资者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当将登记情况报分支机构所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其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以下罚款。处以10,000元。 第十条涂改租赁、转让经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

2、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业务。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名称和住所投资者名称、住所投资者出资额、投资方式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经营业务相一致。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本法规定的条件。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并应当书面答复。 ,解释原因。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日期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召集、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办法 第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可以解散其股份:

3.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并被责令退还挪用财产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法定责任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为了补偿。 投资者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出具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业务。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名称和住所投资者名称、住所投资者出资额、投资方式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经营业务相一致。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本法规定的条件。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并应当书面答复。 ,解释原因。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颁发日期和实际组织机构。

4、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制定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公司。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的任免。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薪酬事项,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编制年终财务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年采用公历年制,会计年度从当年的当月一日开始,到当年的10月10日结束。 第十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安全,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雇员的保险费。 章企业解散和清算第十条该企业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解散:投资者决定解散企业; 投资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没有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权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者自行清算或者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清算。

五、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当将登记情况报分支机构所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样本(共4条)。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数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章章:个人有独占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在清算前或者清算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以避免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投资者违反本规定的。

6、公司因公司合并、分立决议解散,需要解散的,营业执照已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竟事务,缴纳所欠税款和税款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损失补偿方案,作出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定,解散、清算或公司形式变更。 10、修改公司章程。 10、决定股权转让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选举产生。 每个任期为一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执行股东的决定,向股东报告工作,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七、营业执照遗失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决定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章程,或者作出股权转让事项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选举产生。 每个任期为一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制定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损失补偿方案。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公司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编制年终财务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 由股东任命。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8、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未经投资者同意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将公司的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招用职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安全,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一条 中国个人独资企业党员依照中国**章程进行活动。 章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一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投资者为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额,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拥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一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于当月一日向个人独资企业办事机构提出申请,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之日起生效。商务部批准公司设立登记。 。

九、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挪用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自用或者出借给他人,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存放公司资金,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的未经投资者同意,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者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者同意,将公司的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10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招用职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安全。 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之日起十日内,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有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前,投资者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10、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其财产被判处没收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一条 中国个人独资企业党员依照中国**章程进行活动。 第一章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一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投资者为自然人,具有合法的个人独资企业章程(共四篇)、文件、组织机构和实施细则股东大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但设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责的情况,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的行为提出罢工股东决定。

11、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不能办理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吊销营业执照;连续停业超过三个月的。 第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投资者委托、聘用的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投资者委托、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十条的规定。

十二、第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数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章 投资者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员,不得作为投资者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依法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其相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在申请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其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向当地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出具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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