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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抢先注册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热门词汇

裁判要点

抢先注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热词并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并不违反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也是合理的。

判决书摘要

一审案件号

(2017)渝05民113号

二审案件号

(2018)于敏 决赛第64号

诉讼原因

商标侵权纠纷

大学席

李佳、周敏、付莎

法官助理

备用能源

职员

张春阳

派对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索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8 年 6 月 7 日

一审判决结果

1、索王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味爵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索王餐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味爵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驳回味爵餐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判决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8)于敏 决赛第64号

派对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索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永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宇,重庆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菊,女,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丽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飞,重庆强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试用过程

上诉人重庆索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王餐饮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爵餐饮公司)就商标侵权案提出异议,并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法院于2017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 索王餐饮公司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宇、王世举,味觉餐饮公司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马燕飞到庭参加庭审。 目前该案已结案。

上诉人的主张

索王餐饮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5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驳回味觉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遵守法律;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味觉餐饮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认为“味觉餐饮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错误。 味觉餐饮公司注册的“嘿!小面”商标系恶意注册,不应受法律保护。 涉案商标“嘿!小面”来源于中央电视台(CCTV-9)纪录片《嘿!小面》。 该影片于2013年11月21日晚在CCTV-9播出,引起巨大反响和轰动。 在各大媒体宣传纪录片《嘿!面条》后,味觉餐饮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也就是影片播出的当天,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其注册商标的颜色、符号、字体排列顺序与“嘿!小面”一致。 味觉餐饮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注册。 其注册商标不仅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还应予以撤销。 味觉餐饮公司已申请商标165件,申请范围广泛,与其所从事的餐饮行业严重不符,同时其注册商标均未使用。 这充分表明,味爵餐饮公司一直在恶意注册商标并从中牟利。 2、一审判决认为“索王餐饮公司关于其为通用名称的抗辩不能成立”错误。 “嘿!小面”一词来自央视的一部纪录片。 节目播出以来,“小面”已成为代表重庆小面的常用词汇。 一审中,重庆小面协会还向法院出具了《关于使用嘿面的相关意见》。 这个词应该作为重庆小面的名片为社会公众所共享,也应该为所有重庆小面的市场经营者平等共享。 基础上使用。 事实上,自纪录片《嘿!面条》播出以来,这个词确实被不少市场主体所使用。 该术语代表整个重庆小面,而非味觉餐饮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 3、索王餐饮公司与味觉餐饮公司的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首先,索王餐饮公司使用注册号为14556908的“嘿麻辣豆”商标以及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的“嘿麻辣豆”商标。

》美术作品。该美术作品于2013年3月6日首次起草出版,后于2014年8月在《美食城文化》杂志第42期上发表。 其次,索网所使用的上述商标餐饮公司的颜色、字体、布局等与味觉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不同,索王餐饮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店招时,严格按照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执行。 -2015-F-00223150字样使用规范,与味觉餐饮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在视觉识别上完全不同,不会造成市场混乱。

被诉人辩称

味觉餐饮公司回应如下: 1、关于恶意注册问题。 味觉餐饮公司不存在恶意注册行为,因为该商标是味觉餐饮公司在先申请并享有权利的。 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名称不作为商标使用,而是用于介绍和叙述目的。 他们不享有版权,也没有在先权利; 2、关于通用名称问题。 重庆市工商联餐饮商会文件显示:“嘿,面条”并不是重庆面条的统称。 索王餐饮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中汉字重要部分的构成及分布与味爵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 麻辣豆相当于我们商标的感叹号。 整体布局相似,称呼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3、诚信问题。 味爵餐饮公司注册商标合法取得,并国家颁发相关证书; 4、关于规范使用问题。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构成违规使用。 味爵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变更后的未注册商标均已在使用中。 味觉餐饮公司并未主张对方构成对味觉餐饮公司未注册商标的侵权,而是构成对味觉餐饮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

原告在一审中表示

味觉餐饮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索王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味觉餐饮公司“嘿小面”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2、索王餐饮公司赔偿味觉餐饮公司35万元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5500元,合计35.55万元; 3、诉讼费用由索王餐饮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味爵餐饮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 企业营销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 食品加工技术咨询与转让; 商务信息咨询; 销售:酒店用品及厨房设备及用品、生活用品。 2013年8月1日,味觉餐饮公司与重庆东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品牌设计年度服务合同》,规定味觉餐饮公司委托重庆东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任品牌设计黑小面设计顾问公司负责黑小面的品牌设计工作。 重庆东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味觉餐饮公司设计标识,并于2013年8月1日和11月3日开具收据,金额均为15000元。 2013年11月21日,味爵餐饮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颜色)商标,经核准,分别于2015年2月21日、8月21日、1月28日注册。 ,2016年。同日取得商标注册证,该商品或服务获准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网络广告; 酒店经营管理; 营销与特许经营管理(注册号:13585008); 第30类:面条、面条; 方便面; 食用麸质; 面团酶; 茶汤面(注册号:13585067); 第43类:餐馆; 快餐店; 移动餐饮用品; 柜台出租; 住宿(酒店、宿舍)等(登记号:13584876)。 上述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2014年11月,味觉餐饮公司与雷胜军(重庆大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时代天街分公司所有人、味觉餐饮公司股东)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味觉餐饮公司涉及其在这种情况下。 该商标授权给雷胜军用于餐厅招牌、菜单、收据、微信、服装、餐具、宣传资料和网页等餐厅促销,并免收许可费。 同年11月25日,味爵餐饮公司(乙方)与重庆大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时代天街店(甲方)签订《联合营销合同》,同意双方使用“”嘿嘿“小面馆”及其设施实行联合销售经营,乙方即味觉餐饮公司负责具体运营,甲方负责管理、协调并提供运营保障。联合经营期限为两年。大时代广场时代广场店的“嘿小面馆”于2016年5月停止营业。

2014年12月26日,味觉餐饮公司与重庆力好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小面刮刮乐投资合同》,同意印制明信片共2000张,邮资80分钱,将于2015年1月发行并于2015年、2020年3月向龙湖北城天街、时代天街、西城天街的市民免费发放,并现场填写、邮寄。 活动有效期内,参与商户收到外省明信片即可免费获赠一碗面条。 作为“史上最强拉面阵容,送一份”参与商户之一,明信片刮刮券正面空白处印有味绝餐饮公司店名“嘿小面”。

2015年5月15日,味觉餐饮公司与重庆财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财新广场时尚生活中心租赁确定协议》,约定味觉餐饮公司租赁二楼L2-3号商铺。商场一层经营餐饮,品牌名称为“嘿小面”,租赁期限三年,商场预计2015年12月开业。同年9月16日,味觉餐饮公司与“嘿小面”签订了《与雷胜军(江北区小味腰快餐店老板)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约定,味觉餐饮公司将涉案注册商标许可给雷胜军在该餐厅使用。 会使用菜单、收据、微信、服装、餐具、宣传资料和网页促销。 同年12月11日,雷胜军在上述出租地址注册个体工商户为“江北区小外窑快餐店”。 2016年11月25日,公证人和申请人来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财新广场二楼嘿小面店。 公证员审核了店内现状,包括菜单、点餐卡、消费清单、碗、营业执照等。 、拍摄了临时税务登记证和食品介绍。 公证书附件显示,该店的招牌、消费清单、碗、菜单、名片等均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或“嘿小面”,但字体、颜色或图案略有变化。 2016年11月29日,重庆市公证处为上述证据保全程序出具了(2016)渝证字第80374号公证。

2016年11月1日,味觉餐饮公司向重庆市公证处申请网站证据保全。 2016年11月21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2016)渝证字第80369号公证书。 公证书称,公证人启动“录屏专家v2013”​​软件,点击“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对相关网页进行截图、打印并形成附件1, Screen Recording Expert v2013软件将现场监控操作电脑的整个过程同时记录下来。 公证书附件1显示,网页上的网站二维码、网页的显着位置、“店面陈列”的分店招牌、《小面传奇》的宣传帽、《小面文化》的漫画、等均被指控侵权。 标志中,公司公告文章标题、“店铺展示”分店名称等处使用“嘿小面”字样,并在“公司简介”栏下写有“重庆索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从事餐饮开发、经营和管理的一家餐饮连锁公司,自主开发了多个知名品牌……旗下另一个品牌“嘿(辣豆)面”是重庆面新模式的引领者,拥有成为全国知名的重庆小面品牌,现为重庆小面知名品牌,在重庆、成都、贵阳、北京、上海、厦门、伏羲、青岛等地共开设连锁店100余家、广州等地。” 在《加盟费》中显示,“加盟费创业​​店3.98万元,标准店4.98万元,精品店5.98万元”。

2016年11月1日,味觉餐饮公司向重庆市公证处申请保留与索王餐饮公司就特许经营事宜进行协商的程序。 重庆市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1日出具了(2016)重庆证,公证书号为80370。公证书载明,公证员及申请人来到重庆市龙湖区丽江社区2号楼1-3单元。 4、重庆市南岸区求新村。 房间门口的墙上挂着“重庆索王餐饮”的字样。 一位女工作人员带领我们来到一楼,播放了公司基本情况的视频,并回答了有关加盟的问题。 期间,公证人审阅了公司的现状、墙上的牌匾、管理组织机构图、表格。 对纸杯及查询过程的情况进行了拍照打印(附件2),并对现场取得的名片进行了复印(附件1)。附件公证书显示,下方印有“标识”字样。重庆索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品牌” 写在“谢涛”的名片上和公司纸杯的中上部。

(名片为复印件,无法体现颜色)。

味觉餐饮公司出具公证费发票2张,2016年11月1日公证费发票原件1张,金额4000元,公证费发票复印件1张,金额1500元。

索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中型餐厅(简易火锅)(不含凉菜、生海鲜、装饰糕点、鲜榨果汁、真啤酒、等),酒店管理。

2014年2月27日,索网餐饮公司与重庆伏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嘿小面代理协议》和《嘿小面代理UI设计合同》,约定索网餐饮公司委托重庆伏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服务。负责嘿小面品牌UI设计、网站开发、微信平台制作、店面装修效果等。同年5月22日,《小面先生》上线。 火锅),今天终于迎来了公司子品牌“嘿小面”的全面上线,官网浏览地址:请浏览并提供指导,再次感谢所有参与品牌建设的同仁,你们辛苦了, 谢谢你! 小面嘿小禾辣,小面嘿小禾霸气! 》,附图中包含被诉侵权标识。以上截图文字及照片由公证员在刘静提供的手机微信内容上拍摄(微信ID:liujing635996895),并由重庆市公证处出具。 2017年3月24日 颁发(2017)渝证字第20596号公证书。2014年8月出版《食城文化》《将红茶引入火锅,开辟健康之路》——专访重庆索王餐饮董事长Y文化有限公司、Y公司在《火锅老板谢涛和他的创业团队》一文中使用了含有涉嫌侵权标识的图片。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索网餐饮公司播出手持频道“火票来来”重庆电视台美食栏目宣传“嘿麻辣豆”面条,并滚动播放。

2015年7月21日,谢致礼获得“嘿麻辣豆”商标注册,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核准为第43类,其中包括宴会; 自助餐厅; 餐馆; 酒店; 餐馆; 旅游住房租赁; 会议室出租; 疗养院; 为动物提供食物和住宿; 烹饪设备是租用的(最新),注册有效期为十年。 2015年8月31日,谢志立注册了自己的作品《嘿麻辣豆面》。 注册号为Guozodengzi-2015-F-00223150。 《作品登记证》载明其作品完成时间。 日期为2013年2月8日,首次发表于2013年3月6日,作品为

2013年5月18日,谢志立发出授权书,表示自愿注册“嘿麻辣豆”商标及其艺术作品

国作灯子-2015-F-00223150,免费提供给索王餐饮公司。 谢致立发布《作品创作说明》,阐述了作品《嘿麻辣豆面》的创作目的和创作过程,并表示该作品于2013年3月6日在重庆首发。

2017年3月16日,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部)科教频道纪录片制作运营中心曾雷发布《情况声明》称,“……拍摄重庆小《-脸》纪录片于2013年3月开机,受到重庆人的批评,受到做面条时“嘿,老板,这是一碗面”的启发,纪录片被命名为《嘿! 该片于2013年11月21日晚在中央电视台纪实频道(cctv-9)播出,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和轰动……影片播出前,《重庆晨报》制作了宣传预告片该片于2013年11月14日开机,其他媒体也做了相关报道,该片还入选国家广电总局推荐的《荣耀》和《梦想20部纪录片》。4月8日, 2017年,重庆小面协会向一审法院发出《关于使用嘿面的有关意见》,认为“嘿面”作为重庆小面的名片应向社会公开,让所有经营者都能“平等使用”等意见 近年来,不少市场主体使用了“嘿小面”标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味爵餐饮公司已依法在第30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涉案商标。 在商标有效期内,味觉餐饮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注册权受法律保护。 味觉餐饮公司诉索王餐饮公司侵权,包括索王餐饮公司在其网站二维码、网页显着位置、店铺陈列、分店名称等以及公司纸杯、名片上使用侵权标识。 以上事实均经过公证,等待证据证明即可证实。 索王餐饮公司工商注册为餐饮服务。 索王餐饮公司在其餐饮服务及广告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上述标识,以便消费者及其他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索王餐饮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调整。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评述。

一、索王餐饮公司案涉案行为是否侵犯味觉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 很容易引起混淆,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味觉餐饮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3类餐馆、第30类茶汤面、第35类酒店经营管理、特许经营经营管理。 索王餐饮公司使用该标识参与餐饮服务的推广和经营。 ,与味觉餐饮公司核准注册商标的第43类餐厅构成相同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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