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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茶)2016年10月25日

【判决摘要】 1、人民法院按照财产保全裁定指定的保全数额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发现保存情况明显超标的,应当及时解除封存、扣押、冻结。 2、判断保全措施是否明显超标,首先要判断保全标的物的价值。 如果保全标的物为股权,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不仅包括公司的实物净资产、投资状况、负债等,还包括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以及市场对公司业务前景、团队运作以及其他管理方面的看法。 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金额只是一方面,不能单独用来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 因此,法院仅根据注册资本的实缴金额确定了留存股权的价值,并进一步认定不存在超额扣押的情况。 这种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应该予以纠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

(2021)最高执法监察第451号

上诉人(被申请保全人):万勋,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光,国浩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国浩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

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杨坤,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光,国浩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国浩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

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郑家村。

法定代表人:杨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光,国浩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国浩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

保藏申请人:谷峰,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万勋、杨坤(以下简称粤岛公司)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2021)贵州知复7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法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案件后,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 目前,该案已经过审理。

在谷峰与万迅、杨坤、悦岛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顺中院)根据谷峰的申请,作出(2019)干04民初第43号民事裁定:对万讯公司、杨坤公司、粤岛公司价值5000万元以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后,法院以(2019)钱04执行71号立案执行,并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冻结杨坤于2019年8月19日持有的粤岛公司90%股权,期限为3年; 2、2019年9月2日冻结万讯所持40%股权; 3、2019年9月24日冻结万讯(以下简称恒盛公司)持有的99%股权、95%股权、10%股权、10%股权、9.8%股权、4.9%股权%股权,冻结期3年; 4、2019年9月27日,万讯公司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XX楼的房产被查封××#(建筑面积:17.82平方米,证号:014697),查封期限为3年年(除万讯持有的恒盛公司99%股权外,其他保留财产以下简称涉案财产)。

万迅、杨坤、粤岛公司对上述执行行为不服,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涉案财产保全措施。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保全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其中恒盛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 万讯持有99%的股份,股权价值7920万元。 仅股权被扣押。 保全金额已达到要求,安顺中院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明显超出保全金额。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安顺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2013年8月21日和2015年3月18日出具两份验资报告,称明月岛公司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注册资本。 总额的100%。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悦岛公司股东多次变更后,现任股东杨坤认缴出资1800万元,实际缴纳出资0万元; 股东万迅认缴出资额为475万元,实际缴纳出资额为390万元; 股东万迅认缴出资300万元,实收出资60万元; 股东万迅认缴出资50万元,实收出资10万元; 股东万迅认缴出资 股东万迅认缴出资额为49万元,实收出资额为49万元; 股东万迅认缴出资49万元,实收出资49万元; 股东万迅认缴出资2万元,实收出资1万元; 股东万迅认缴出资20万元,实收出资20万元。 2019年2月1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投资者(股东)

情况》称:恒升公司股东万迅认缴出资7920万元,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为99%。协助执行机构根据(2019)法院作出贵州民初43号裁定如下: 1、杨坤持有粤岛公司股权额为1800万元; 2、万迅持有恒盛公司股权额为1600万元; 3、万讯持有的股权金额为390万元; 4、万讯持有的股权金额为60万元; 5、万讯持有的股权金额为10万元; 6、万讯持有的股权金额为10万元; 6、股权万讯持有的股权金额为10万元;部分股权金额为49万元;7、万讯持有的股权金额为49万元;8、万讯持有的股权金额为1万元;9、万讯持有的股权金额为20万元。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万迅、杨坤、悦岛公司主张恒升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其中万迅持有99%的股份。 股权价值为7920万元,远超当前案件。 保全目标金额为5000万元,超过目标金额的案件,安顺中院将予以受理。 对此,其提交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者(股东)》。 该证据表明,万迅作为恒盛公司股东,投入货币7920万元。 该证据已初步证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扣押的万迅持有的恒盛公司99%股权价值为7920万元。 谷峰提交证据证明恒升公司还有其他可诉债务,但该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更不能证明该公司资不抵债,不足以否定该公司的资产价值万迅持有的股权。 此次冻结万迅持有的恒升公司99%股权,足以满足5000万元的保全金额要求。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冻结万迅持有恒升公司99%股权的同时,还查封、冻结了万迅、杨坤、粤岛公司的其他财产。 存在过度癫痫发作的情况。 2020年7月2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执一50号执行裁定书,解除涉案财产保全措施。

谷峰不服安顺中院上述裁定,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安顺中院(2020)黔04执一第50号执行裁定。主要事实和理由是:1、异议裁定书于2020年7月21日签署,但2020年12月31日才收到。此时安顺中院已解除对万迅、杨坤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犯了谷峰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冻结了万迅持有的恒盛公司股权1600万元,但并未冻结该公司99%的股权(价值7920万元)。 这个事实是严重错误的。 。 3、2020年4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民初567号判决,判令恒盛公司、万讯等人向重庆市江北分院承担连带责任2.53亿元。 粤岛公司已经歇业很长时间了。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仅为401.35万元,远低于认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 它已经关闭了很长一段时间。 截至2019年6月30日,净资产(所有者权益)338.17万元,低于公司实收注册资本500万元。 上述被冻结股权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房屋、土地)均由银行抵押。

贵州省高院复议审查确认,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属实。

院方还查明,根据启信宝、企查查等APP查询,恒升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29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万讯持股99%,认缴出资79.2%。万元。 ,实收出资1600万元。

贵州高院认为,关于送达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安顺中院作出(2020)黔04执一50号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送达谷峰。 虽然这种行为不规范,但由于安顺中院没有解除对万勋、杨坤名下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谷峰峰也提出了复议申请,裁定书迟延送达得到了补救经复议程序,未对其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关于保存是否超标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执行法院应当以保全裁定为依据。 ,被诉人财产不得超标准保全。 本案中,谷峰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万勋、杨坤价值50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万勋、杨坤、粤岛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法院赡养费过多。 经审查,协助执行机构根据安顺中院(2019)黔04民初43号裁定冻结股权总额为3979万元,未超过《裁定书》规定的5000万元的价值范围。保全裁决。 安顺中院并未超出限额。 扣押并冻结金额。 关于万讯所持恒盛公司股权价值争议,万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持恒盛公司99%股权已全部缴清。 根据审查查明的事实,万讯在恒盛公司实际实缴出资额仅为1600万元,与协助执行机构冻结的股权金额相符。 另外,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者(股东)信息》只能证明万迅系恒盛公司股东及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比例等。等,但不能用来证明万迅是恒盛公司的股东。 迅先生已向恒盛公司实缴投资7920万元。 2021年5月12日,贵州高院作出(2021)黔知府第70号执行裁定书: 1、撤销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4执一50号执行裁定书; 2、驳回万迅、杨坤、粤涛公司异议请求的执行裁定。

万迅、杨坤、粤岛公司不服贵州高院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贵州高院(2021)黔知复70号执行裁定; 2、维持安顺中院(2020黔)04钜一50号执行裁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1、贵州高院认定万讯持有恒升公司99%股权,注册资本7920万元,但未实际缴纳,系认定错误。事实。 1、异议程序中,万迅提交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者(股东)资料》,其中显示恒升公司股东万迅认缴出资7920万元。 方式为货币,投资比例为99%。 2、万讯再次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该局再次出具证明,明确万讯认购恒盛公司资本金7920万元(占99%),实际出资7920万元(2006年缴足)。 3、结合全国工商信息网、启信宝、企查查等信息,万讯所持有的恒盛公司99%股权已全额缴付。 2、现行《公司法》认购制度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恒盛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于2006年缴纳,不存在出资不足的问题。

其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向本院提出意见。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安顺中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贵州省高院、安顺市中院仅以注册资本实缴额确定留存股权价值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数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件确定的债权数额和执行费用,以执行数额为限,明显超出标准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超过标准的数额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职权,应当及时解除对超过标准部分的财产的扣押。扣押、冻结的除外,但该财产不可分割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保全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财产保全裁定指定的保全数额采取保全措施。 发现保存情况明显超标的,应当及时解除封存、扣押、冻结。 本案中,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民初第43号民事裁定确定保全金额为5000万元。 判断保全措施是否明显超标,需要首先确定保全标的物的价值。 为保全标的物的股权,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不仅包括公司的实物净资产、投资状况、负债等,还包括公司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以及作为市场对公司业务前景、团队运作以及其他管理水平的看法。 确认等,而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金额只是一方面,并​​不能用来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根据注册资本的实缴金额确定保留股权的价值。 进一步认定不存在过度扣押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而且,万迅等人就万迅在恒盛公司的出资数额提出了新的证据,相关事实应在复审中予以澄清。

综上,申诉人万迅、杨坤、悦岛公司的上诉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黔高院(2021)黔知府第70号执行裁定、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4号执行裁定黔50号执行裁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予以撤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如下:

1、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贵州知复70号执行裁定书;

2、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4执一50号执行裁定书;

三、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审审理。

审判长马兰

邵长茂法官

林英法官

202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助理苏萌

书记员 邵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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