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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优惠政策有纳税人问

一、关于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别优惠政策

有纳税人问:在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物流企业有什么特殊优惠吗?

为促进物流业发展,2017年至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继续实行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租赁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和《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租赁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和租赁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使用的城市土地征收税款。 使用税减半征收。 上述政策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

物流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 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行业复工复产,今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加大阶段性减税降费力度。 继续落实去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大宗商品仓储用地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租赁)或者租赁的设施,减按相应土地等级适用税费标准的50%。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征收。

从政策内容来看,与之前过期的政策相比,本次政策的范围没有变化。 政策要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策享受主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物流公司; 另一种是出租人,将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公司。 其次,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 首先,其主要用途是储存粮食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煤炭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料。 其次,仓储设施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 三、仓储设施用地专用,包括仓区内各类仓库(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场)、棚屋等仓储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区等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 物流企业办公、生活用地以及其他不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政策范围,不包含在上述6000平方米之内。

在管理方式上,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本政策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并保留相关信息备查的方式。

至于实施日期,由于该政策文件将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在该文件下发前已缴纳应减税款的纳税人,今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补缴税款。按规定程序。 从付款中扣除。

2.关于各省出台的地方税收政策

有纳税人问:COVID-19疫情期间,各地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为什么同类型纳税人在有的省份能享受优惠政策,有的省份却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目前,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各省区市纷纷出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地方支持政策. 基于相关授权范围。 其财税部门也制定了操作文件。 。 由于疫情对各地区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各地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的税收政策在适用对象上也存在差异,实施期限和管理方法。 例如,有的省份主要对中小企业提供免税和免税,有的则重点对交通、住宿餐饮、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进行免税和免税。 有的省份规定免税、免征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有的省份半年,还有的由系统确定。 减免税自动进行,纳税人无需申报。 有的采取缺口处理、自行申报享受等方式,要求纳税人按照当地相关适用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各地税务机关将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确保纳税人充分了解并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也建议纳税人进一步关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规定,确保政策用好、复工复产更加顺利。

三、关于免租适用的房产税政策

有纳税人询问:我是商铺老板,我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疫情,租户今年2月免收当月租金。 二月份的房产税如何缴纳? 财税[2010]121号关于“免租期内,业主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规定是否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安置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出租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的,双方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间,业主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因COVID-19疫情向租户给予临时租金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影响。 这不属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情况。 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即不需被视为业主。 房产税按原值计算,但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办理。 如果房产出租,则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上述商铺业主及纳税人2月份房产税按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计算缴纳。 如果租金降为零,房产税也将为零。

四、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税收政策

有纳税人问:为鼓励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人减免个体工商户房产租金。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程度,已出台或正在研究出台相应的减税、免税措施。 纳税人可进一步关注了解地方政策细则,并按规定申请享受。

五、关于餐饮业休业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有纳税人问: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餐饮业已停业。 在此期间,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减税政策吗?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餐饮业纳税人持有房产、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它还规定,纳税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决定是否给予免税、减税。 考虑到住宿餐饮等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为此,在国家统一实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各地区、各市也相继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疑难税种减免政策。 餐饮企业符合当地困难税减免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六、提前换新车辆缴纳车船税问题

有纳税人问:由于去年年底提前续保,保险机构无法代征今年的车船税。 纳税人需自行办理车船税纳税业务。 受疫情影响,到税务服务处办理税款有困难。 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业务吗?

根据现行车船税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缴纳车船税:一是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二是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另一种是自行向税务局缴纳。 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车船税主要由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时征缴。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无需自行申报、缴纳。 目前收付款率达到98%以上。 对于少数连续多年提前续保的纳税人,车船税可在第二年正常续保时由保险机构代征。 但车辆年检尚未达到正常换证时间,按相关规定需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办理车船税完税业务。 目前,大部分省(市)都可以实行电子税务局,全程办理车船税缴纳。 天津、河北、广东、河南等地税务部门也开发了手机APP进行网上办理。 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税务机关大力拓展网上纳税方式,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移动支付等“无接触办税”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

对于少数尚未实施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办理车船税缴费的省市,税务机关还采取预约等措施,减少办税人员集中度,这不仅保证了纳税人能够及时办理税务事宜,也有效降低了疫情蔓延风险。 。

七、关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城市服务业维护建设税政策

有纳税人询问:关于为居民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日常生活服务、提供居民生活必需品快递代收代寄服务的收入,以及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收入,如果不需要缴纳了增值税,那么还需要缴纳吗?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现行税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础,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是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的生活必需品。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收入,在免征增值税的基础上,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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