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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优惠,留存备查资料有新规定

第十条 企业保留备查信息,自享受优惠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十年。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办法进行优惠事项管理,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后续管理。 后续管理中,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内提供留存信息备查,以确认优惠事项是否符合条件。 其中,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享受优惠项目的企业,在完成年度会计结算后,应按照《目录》按照“后续管理要求”项所列清单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项目后发现不符合优惠项目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整,并依法自行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信息备查,或者提供的留存信息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相关技术领域、行业、目录、资质证书等不符的。 ,无法确认是否遵守优惠事项。 对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回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为落实税收制度“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切实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修订重新印发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改革要求,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规范优化服务》,彻底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和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 该措施通过简化办税手续、精简涉税材料、统一管理要求,为企业及时、准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创造了条件和便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颁布了这些措施。

2、主要变化

(一)简化优惠事项办理

根据《办法》规定,所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信息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企业不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登记表》、《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优惠事项备案汇总表》及享受优惠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返回。 原始备案材料均作为备案资料留存在企业内部,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根据需要进行核查。

(二)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目录》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登记管理目录(2015年版)》进行修订,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目录(2017年版)》 (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完成。 一是统一了优惠项目名称,统一了《目录》、《减税降费政策代码目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不同文件的优惠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A类,2017年版)”,方便企业查询和使用。 二是对优惠事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完善了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等内容,细化了主要保留信息。 三是增加“后续管理要求”一项,明确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留存信息备查管理

留存备查信息是指与企业享受的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凭证、文件、账簿、说明书等信息,用于核实企业是否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相关优惠事项。 由于企业情况不同,很难将所有保留的信息一一列举以供备查。 因此,《办法》将留存备查信息分为主要留存备查信息和其他留存备查信息。 企业应按照《目录》所列清单,收集、整理留存备查的主要信息。 其他留存备查的信息由企业根据企业享受的优惠事项自行收集,以帮助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做出准确判断。 。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企业所得税制度,跨区域合并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总机构负责收集并留存相关信息备查。 但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收集、留存相关信息备查。 例如: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地区分行符合规定条件并享受优惠事项时,由分行负责收集并留存相关信息备查,同时将留存信息清单提供给西部地区分行。总部进行总结。

留存备查的信息是企业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项目要求的直接依据。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应全面收集、整理、认真研判。 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信息应归集并整理,供税务机关核对。 例如,享受《目录》第一项优惠的企业,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应同时保留4月30日第一项优惠以后的参考。 资料收集整理完毕。 分支机构和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并表纳税可按规定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在完成汇算清缴后,除收集整理留存备查信息外,还应将留存信息还必须收集整理以供参考。 该清单报总行汇总。 例如:某企业位于西部地区的分公司享受《目录》第63项优惠。 该分行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并纳税,应于4月30日同步完成第63号优惠项目留存参考资料收集整理,并将参考资料清单报送税务总局总部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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