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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

法律分析:

如果企业需要从国外采购原材料,可以在保税区建厂,材料可以保税。 从国内采购的物资,3个月内出境可享受退税。

它可以促进转口贸易并增加相关费用的收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示、加工等。国外货物存入保税区时,无需缴纳进口关税,仍可自由出口。 他们只需要支付仓储费和少量费用。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 享受“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境外关”的运作模式。

法律基础:

《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实施方案》

(九)优化产业结构。 鼓励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项目在区内发展。 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与当地产业结构相匹配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延伸产业链条,充分发挥特殊加工贸易的辐射带动作用。海关监管区域。 推动区内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促进与制造业相关的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维修、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 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动内销选择性加征关税政策试点实施。

(十)优化业态。 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发展。 支持区内企业利用闲置产能承接区内外委托加工。 推动企业提高协调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的能力,帮助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研究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 继续推进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

(十一)优化贸易方式。 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项目的境内外维修和再制造业务。 支持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 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为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飞机、船舶、海洋进出口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程结构等涉及跨境的大型设备对于关区来说,在落实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十二)优化监管服务。 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控”的贸易便利化改革。 落实“三互”推进综合通关建设,创新监督检查机制。 优化保税货物流转管理制度,便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 加强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发展,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一体化通关格局。 加快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经验。 加快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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