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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498F

当事人名称:北京科易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498F

成立日期:2009年8月27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和景园1-2-502号

法定代表人:唐东风

合伙人/股东:叶红、赵瑞红、徐饶、唐东风

2021年2月和2021年5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贵公司代理非保护创新的异常专利申请2913件。 同时,贵公司2020年人均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65.8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593.6件。

2021年8月,我局认定上述2913件专利申请中的281件构成《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二)项)和(3) )本条规定,你单位代理提交的上述申请构成本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1年9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并请求听证。 11月29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

我局认为,你们单位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代理异常专利申请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浪费公共资源,严重干扰专利审查的正常进行; 该机构制定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提到的异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多,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上述行为分别属于“严重干扰正常进展”的范畴。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事专利审查不正常行为,严重干扰专利申请的行为”,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秩序”情形,《专利代理条例》第(五)项“疏忽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罚款。 应处以下列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限期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上,直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现决定处罚如下:

北京科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普通合伙)被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日内申请复议。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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